行政处罚54——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处罚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19-B-05400-140522
二、实施部门
阳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企业
五、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六、办理条件
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
七、申办材料
八、办理方式
阳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调查处理
九、办理流程
受理—立案—案件调查—合议-下达事先处罚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结案
十、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或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四、咨询方式
0356-4238191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0356-4238191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
十七、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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