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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读懂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定义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条 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四)保质期。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版)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为杜绝食品生产日期标示出现“模糊不清”“易除抹、易脱落”“早产” 等虚假标注行为和“见喷码”“见箱内”“见包装”等难以辨认情况,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7日发布实施了《宁夏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等标签项目内容标注管理规定》。

宁夏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等标签项目内容标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有关要求,现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内食品生产者在预包装食品生产过程中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要求,真实、清晰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GB2760中的名称)、许可证编号和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标注内容,不得与包装物相分离。

二、预包装食品保质期必须标示明确的期限(如保质期为6个月或180天);如果食品的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不得不经验证随意标注食品保质期。

三、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必须标注在食品外包装上空白的显着位置便于消费者查找;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标注必须真实、清晰、醒目、牢固;生产日期必须标注生产日当天或第二天的日期,不得延后标注生产日期。

四、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标注的字体、字号等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中的相关规定,生产日期字号大小必须能够让消费者清楚辨认,不得使用不规范字符及繁体字标示。

五、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标注的颜色不得与标签、包装物的底色近似或相同;不得标于包装物接缝、边缘边角等不易识别的位置。

六、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必须按年、月、日顺序标示,汉字和符号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等符号分隔或不分隔;不得出现日期、数字颠倒等现象。

七、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必须全部采用喷码、压印或者其他科学的方式标注,确保字迹清晰牢固,不宜脱落,不可更改;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生产日期。

八、进口分装的食品,生产日期必须按分装成为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标注。保质期应当折减国外厂家标注的最初生产日期至分装这一时段的时间;不得按国外生产时间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九、外包装内有多种销售单元的食品,必须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用“见盒内”、“见箱内”“见于袋内”等字句标示或说明。

十、根据工艺需要,需经“后熟”储存后再销售的成品,生产日期必须标注为形成最终销售单元产品的日期;不得出现“早产”食品等生产日期虚假标注行为。

日期的标示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3.9 对于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4.1.7 日期标示

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7.2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1.7.3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GB 7718-2011附录C 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C.3 日期的标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

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年3月20日;2010 03 20;2010/03/20;20100320;20日3月2010年;3月20 日2010年;(月/日/年):03 20 2010;03/20/2010;03202010。

C.4 保质期的标示

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之前最佳;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第九条第三款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编著(主编:王竹天、樊永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常见问题解答》答复,生产日期需要使用引导语,引导语与生产日期一起组成日期标识。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 食品标识标注的文字和标志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

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显著标注,可以印制在白底色的包装面上;采用激光蚀刻方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文字应当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

第十五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均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代号可以使用4位或者后2位数字;年、月、日之间可以用空格、斜线、连字符等符号分隔;年、月、日之间不用分隔符号且月、日不足2位数字的,应当在数字前加0;

(二)食品保质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

(三)保质日期可以使用“在××××年××月××日前食(饮)用最佳”或者“保质日期至××××年××月××日”等方式标注;

(四)对有多层包装的单件食品,应当在其外包装上标注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的生产日期;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并符合下列要求:(五)同一包装内有多个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应当标注外包装完成的日期,保质日期应当标注单个包装食品最早到保质日期的日期;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

礼盒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比较混乱,随意标注和中途掉包问题情况比较突出,存在监管法律盲区。

豁免标示日期的情形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4.3 标示内容的豁免

4.3.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4.3.2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标准中保质期的含义

标准一经采用,必须执行。标准规定的保质期为最低保质期限。企业自主标注的食品保质期限大于或小于执行的产品标准规定的保质期限,会人为的给企业造成投诉举报争议。建议食品标识上明示的保质期与执行标准的保质期一致。

2019年9月16日,国家粮食标准质量中心回复:“粮食行业标准LS/T 3212-1992《挂面》、LS/T 3213-1992《花色挂面》标准中,均在各自的第6.4.2条规定:“保质期:3个月”。此条款是指企业生产的商品挂面、花色挂面的最低保质期不得少于3个月。……生产企业在加工过程中对产品经过必要的技术处理,增加了产品的耐储性,可以适当延长产品保质期,企业可以将经过科学验证的最终保质期作为产品的保质期标注,这是企业对消费者的承诺,是值得提倡的。”

2022年3月30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回复:“企业标准中的保质期是该食品的最长保质期限,食品的保质期应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工艺水平自主制定,若某企业根据工艺、检测结果确定某食品的保质期可达12个月,而企业在标签上标注6个月,是企业对自己产品要求更为严格,也是对消费者更负责。食品标注的保质期在企业标准以内的,不会产生跟保质期有关的食品安全问题。”

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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