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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质期国家标准

1. 食品保质期的标注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对于保质期超过一年的产品,应在期满之日前45天标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应在期满之日前20天标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应在期满之日前15天标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应在期满之日前10天标注;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应在期满之日前5天标注;保质期少于15天的,应在期满之日前1至4天标注。
2. 食品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每样产品的具体保质期都有自己的国家标准规定,没有标准的,以行业内默认的时间为准。
3. 食品生产者在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于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祥州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的六个月;如果衫型没有明确保质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5. 食品经营者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一系列要求,包括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等信息。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对于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产品损坏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难以附谨塌蔽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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