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探讨!“过期食品”投诉举报应如何处理?

探讨!“过期食品”投诉举报应如何处理?

2022年11月10日,有公众在市场监管总局官网留言“一些所谓的‘打假人’在农村小店明知是过期食品仍然购买并拍照拍视频留存证据,并以此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要求调解,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退一赔十、不足一千元赔一千元。遇到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应该如何处置”。对此,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答复:“四、关于‘过期食品’。‘过期食品’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同一概念。但食品超过保质期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加强管理。”由于上述类型的投诉举报在基层监管实践中比较常见,笔者现结合执法稽查局答复对“过期食品”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关系与联系进行分析,供广大市场监管干部在处理类似投诉举报时参考。构成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条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等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调解食品消费民事纠纷的职责。这就要求市场监管执法(调解)人员必须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准确的把握,提高调解的效率和精准性,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要防止因理解不准确给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即“惩罚性赔偿”条款。该条款中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解读为:对食品经营来说,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应当符合两个必要条件,第一个必要条件是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此基础上,第二个必要条件是要构成“明知”。要强调的是,这两个条件是并列关系的必要条件,仅符合其中一个条件不能成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充分条件。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349号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惩罚性赔偿适用作出如下阐述:“根据该(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针对本案所涉情形的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应符合如下构成要件:其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二,经营者明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经营。……就上述人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而言,应考察本案是否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经营者明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经营的情形。”可见,这两个必要条件在逻辑上是合取而非析取,方构成惩罚性赔偿。

不能将“明知”混淆理解

关于构成“明知”,最高法“法释〔2020〕14号”第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对此七项规定,这里不作分析。但仍要强调的是,该条款是对构成“明知”的解释,不是对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解释,不可张冠李戴。要主张“惩罚性赔偿”,还必须举证证明所售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必要条件。

“过期食品”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充分条件

经营“过期食品”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属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并且这些违法行为在第三十四条中是并列的、互不包含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编著的《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对食品保质期的释义为:“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是保持食品品质的期限,准确讲是最佳食用期限,由生产者经过科学验证后确定并通过标签、标示等方式提供给消费者。”食品保质期是生产经营者就食品质量安全对消费者的承诺,保质期的设定和标签强制标示,给消费者以心理预期,增加食用安全感。众所周知,保质期内的食品不一定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每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率都不是100%则证明了这一点。同样地,所谓“最佳食用期限”,也就是说即使食品过了这个期限,并不必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云南高院民事裁定书(2022)云民申2170号中所载,再审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所售红葡萄酒超过保质期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然而,被申请人提供的合法检验报告证明,涉案红葡萄酒各项数据均合格。相反,再审申请人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红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所以,“过期食品”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充分条件。“法释〔2020〕14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解释,只是确认经营“过期食品”违法行为构成且仅构成“明知”。

综上,“过期食品”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同一概念。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仅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明知”,主张“惩罚性赔偿”,还必须举证证明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探讨!“过期食品”投诉举报应如何处理?

作者 |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 宁俊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李赫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探讨!“过期食品”投诉举报应如何处理?

探讨!“过期食品”投诉举报应如何处理?

➯收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发现错误如何纠正及常见错误辨析

➯收藏!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情形对应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探讨!现场笔录如何制作?

➯收藏!行政处罚法制度要点和相关法律规定

➯新规!这里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认罚择轻”制度!

探讨!“过期食品”投诉举报应如何处理?

监管执法 年报 | 告知承诺制 | 食品 | 质量 | 消费维权 | 价格 | 药品 | 化妆品 |反垄断 | 反不正当竞争 | 广告 | 特种设备 | 检验检测 ➤ 学习充电 你问我答 | 典型案例 | 一日一课 ➤ 智库专家 魏均新 | 王涤非 | 刘双舟 | 何茂斌 | 孔迪 | 董晓慧 | 谢旭阳 | 景卫东 | 蒋世平 | 李俊 ➤ 产品活动 半月刊征订 | 图书精选 | 微课堂 融媒体综合资讯服务 | 抽查宝| “三微”评选“五个一百”评选 | 社会共治大会 ➤ 新媒体榜单 微信 | 微博 | 抖音 | 头条 | 快手 | 消保 ➤ 社群交流 所长 | 执法办案 | 你问我答 | 广告监管 | 食品监管

最新!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的规章在这儿了(1-76号令)

2023年《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征订火热进行中!

探讨!“过期食品”投诉举报应如何处理?

相关知识

何以老年保健品 每年都是“投诉状元”
凶险性前置胎盘的诊断及处理探讨
【12315投诉公示】消费者投诉京东健康食品安全问题
职场心理健康问题及干预措施探讨
我校成功举办青少年睡眠与心理健康研讨会
实务探讨——健康生育选择权之诉法律分析
第六届(IFSN)国际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峰会暨第十二届功能食品产业大会举行
血本无归投诉无门 深陷“保健品”骗局的老年人
太极拳锻炼促进心理健康的中医心理机理探讨
群众遭遇噪声污染时,该找哪个部门投诉?

网址: 探讨!“过期食品”投诉举报应如何处理? https://m.trfsz.com/newsview3096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