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急发〔2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在卫生健康领域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提高医疗机构投诉处理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推行接诉即办模式,改善医疗服务,提升患者满意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下同)和医疗机构要贯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等要求,落实“以患者为中心”服务理念,坚持标本兼治,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和提升医务人员沟通能力,做好普法学法守法,从源头上减少患者投诉量,积极化解存量纠纷。
建立患者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回应患者急难愁盼问题,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问题有改进、服务有提升,引导患者依法维权,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二、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一)完善投诉管理组织架构。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健全投诉管理制度,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医疗投诉化解长效机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投诉管理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门诊、后勤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投诉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投诉管理组织建设,明确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科室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并指定一名医疗机构负责人分管投诉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创造条件设置投诉管理部门。
(二)规范设置投诉接待场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投诉接待场所应当尽可能设置在方便患者寻找的位置,门外悬挂标牌,写明投诉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投诉接待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管理办法、纠纷处理流程和上级监督电话,配备视频监控、录音设备和一键报警装置等,其他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医疗机构要优先考虑将投诉接待场所设置在驻院警务室附近,强化医警联动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时效性。
(三)提升投诉管理人员能力。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和沟通应变能力,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积极应对投诉,主动与责任科室、责任人沟通,依法引导患者合法维权,尽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吸纳熟悉医学、法律和心理等专业知识
相关知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行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行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护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解读
教育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教协同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临床营养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家庭函
网址: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通知 https://m.trfsz.com/newsview3267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