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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377号提案的答复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377号提案的答复

傅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疗陪护行业规范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市场监管局的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随着社会老龄化,慢病患者群体不断扩大,对护理服务有庞大而刚性的需求,住院患者陪护问题成为众多家庭的严重困扰,老百姓口中的“护工”,也就是“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是加快发展护理服务业、增加护理服务供给的关键环节。2019年11月,我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印发《湖南省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湘卫医发〔2019〕14号),明确了“建立护理员培训管理考核机制,大力加强辅助性护理员的培养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等相关要求。2020年11月,我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制定《湖南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详见湘卫医发〔2020〕26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医疗护理员的职责定位和从业条件、培训的对象及《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职业院校毕业生等人群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增加护理服务业人力资源供给,扩大社会就业岗位,建成一支由执业护士和辅助性护理人员组成的护理从业人员队伍,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明确监管部门,完善行业标准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医疗护理员是国家职业“健康照护师”下的工种,其有明确的定义: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但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未公布其职业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没有公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暂不能对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工作。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医疗护理员在医疗机构内,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也可与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订服务规范。要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接受培训、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二)关于制定服务标准,加强专业培训的建议。我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度重视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相关工作开展以来,我委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鼓励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对患者提供辅助护理服务的职业技能。同时,强化职业素质培训,将职业道德、法律安全意识以及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纳入培训全过程,注重德技兼修。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不同,将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大纲分为三类,分别是以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老年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及以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培训大纲,明确了不同类别的医疗护理员的培训方式及时间、培训目标以及培训内容,增加护理从业人力资源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同时扩大护理从业人员队伍,解决社会就业岗位。截至目前,全省举办3期医疗护理员师资培训班,培训师资366人,二级以上医院培训医疗护理员30592人次。

(三)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探索推广专业陪护的建议。

我委支持第三方机构参与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应达到相应标准和要求,联合劳务派遣公司等单位开展培训的,需签署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及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同时,省市场监管局探索开展了医疗陪护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2022年立项湖南恒泽护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病人陪护服务标准化省级试点1项。

三、下步工作措施

我委将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积极推动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任务有效落实。按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等要求,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持续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促进医疗护理员提高职业技能。

感谢您对全省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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