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
医用电气设备之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电磁兼容性指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该对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
通用要求:
设备和系统不应发射影响无线电业务,其他设备或其他设备和系统基本性能的电磁骚扰,而且该设备和系统的基本性能对电磁骚扰应有符合要求的抗扰度。如果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即认为符合要求。
通用试验状态
对于电磁兼容性试验,通用标准中关于单一故障状态的要求不适用。
使用说明书
1、医用电气设备需要有关电磁兼容性的专门提示,以及根据随机文件提供的电磁兼容性信息进行安装和使用的说明。
2、便携式和移动式射频通信设备可能影响医用电气设备的说明。
36 电磁兼容性
一、发射
36.201.1 无线电业务的保护
A。要求
除以下1~3规定的设备和系统外,其他设备或系统均应遵照附录C的分类指南按照GB4824根据制造商规定的预期用途分成1组或2组和A类和B类除以下4、5和6规定的例外和说明外,设备和系统应根据其分类符合CISPR相对应的国家标准的要求。
1、简单电气器件
只包括象电动机和开关一类简单电气器件,以及不使用任何生产或使用9khz以上频率的电子线路(如,一些牙钻机、呼吸机和手术台)的医用电气设备,可依据GB4343.1来分类。然而,依据GB4343.1分类仅限于单机设备,不适用于系统或子系统。
2、照明设备
用于医疗用途的照明设备(如,X光片的照明设备、手术室的照明装置)可按GB17743分类。然而,按GB17743分类仅限于单机设备,不适用于系统或子系统。
3、信息技术设备
与设备或系统连接的信息技术设备可按GB9254分类,但受下列限制:GB9254的B类设备可与GB4824的A类或B类系统一起使用,但是GB9254的A类设备仅可与GB4824的A类系统一起使用。
4规定仅用于屏蔽场所的设备或系统
对于规定仅用于屏蔽场所的设备或系统,当在试验场进行试验时,只有最低射频屏蔽效能的技术要求满足6.8.3.201c)2)中所规定的要求,GB4824的电磁辐射骚扰限值才可增加,该增加值最多可达到相应最低射频屏蔽效能的规定值。
对于规定仅用于屏蔽场所的设备或系统,当在试验场进行试验时,只有最小射频滤波衰减的技术要求满足6.8.3.201c)2)中所规定的要求,GB4824的电源端骚扰电压值才可增加,该增加值对于从屏蔽场所引出的所有电缆最多可达到相应最小滤波衰减的规定值。
5含有无线电设备的设备和系统
对于含有已进行了试验的无线电设备,并认为该无线电设备符合适用的国家无线电法规的设备和系统,如果适用的国家无线电法规的发射限值小于或等于CISPR相对应的国家标准的发射要求。否则本标准的发射要求应适用,对于仅用在没有国家无线电法规的国家中的设备和系统,本标准的发射要求也应适用。
6A型专用设备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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