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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电磁场防控标准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中高频电磁辐射卫生标准见下表:

波长(频率MHz)

单位

容许场强

一级(安全区)

二级(中间区)

高频

长、中、短波(0.1~30)

V/m

<10

<25

超短波(30~300)

V/m

<5

<12

混合

V/m

按主要波段场强;若各波段场强分散,则按复合场强

加权确定

该标准中的一级标准为安全区,指公众(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在该环境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其健康不受电磁辐射有害影响的区域。二级标准为中间区,指长期居住、工作、生活在该区域,可能会对易感人群引起某些不良影响。一般居民居住环境按一级标准加以限制。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

①超高频辐射职业接触限值:一个工作日内超高频辐射职业接触限值见下表。

接触时间

连续波

脉冲波

功率密度/

(mW/cm2)

电场强度/

(V/m)

功率密度/

(mW/cm2)

电场强度/

(V/m)

8h

0.05

14

0.025

10

4h

0.1

19

0.05

14

②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8h工作场所高频电磁场职业接触限值见下表。

频率(f,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0.1≤f≤3.0

50

5

3.0≤f≤30

25

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制定了一系列相应限值,适用于职业人员和一般公众的暴露,对电磁场暴露提供了足够的保护水平。

ICNIRP推荐:频率低于10GHz范围电磁场的基本限值:职业暴露:全身平均SAR<0.4W/kg;

公众暴露:全身平均SAR<0.08W/kg(SAR值为任意6min内的平均值)。 [1]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的内容可参见微波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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