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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教育制度

丹麦教育制度(education system of Denmark),丹麦人口 520 万(1991 年)。国教为基督教。官方语言为丹麦语。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23700 美元(1991 年)。重视教育,早在 1814 年即宣布实行七年制义务教育。20 世纪 30 年代后积极推行教育平等原则,取消学校班级差异等级。《1975 年教育法》规定学校为 6 岁儿童开办学前教育班,一至十年级为义务教育,对学生进行综合教育,使其成为兼有知识、正确宗教伦理和文化修养的人。 [1]

1981 年再次要求地方政府开办学前班,为小学教育作准备。私立托儿所、幼儿园得到国家补贴,家长缴费甚少。1981 年后,90%以上的儿童 6 岁前能受到学前教育。7 岁~17 岁青少年绝大多数人十年一贯制(7 年小学,3 年初中)的免费公立国民学校,约 7%入私立学校或请家庭教师(1982 年)。国民学校一至七年级实施基础知识、技能和工作方法等基本教育。学生学习期间,不评分,亦无结业考试。八至十年级开设数学、物理、化学、英语和德语综合课程,分基础和高级两级水平,学生按自己情况分别学不同等级课程。九年级末举行毕业考试,十年级结束举行毕业高级考试。1967 年改革高中教育,设高等预备考试课程。1972 年又在高中阶段设基础职业课程。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后可升文科中学(高中),或接受基本职业教育和徒工培训,或就业后参加在职训练。文科中学除设三年制的普通课程外,还为义务教育后有就业经历者设两年制高等预备考试课程。两类学生均需通过国家统考,方能取得毕业文凭。1990 年,小学毛入学率占为 98%,中学为 108%,持有中学毕业文凭或无证而经大学考核合格者,均可申请入大学或专科学院。各校根据招生名额、劳动市场需求和申请者地区分布情况取舍。大学一般 5 年~8 年,专科 3 年~5 年。少数大学颁发相当于硕士水平的第一学位和相当于博士水平的高级学位。前者学习 4 年~8 年,依学科而定,后者需再经两年的学习和科研。其他院校只颁发文凭或证书。1989 年有综合大学 5 所,专科学院 8 所,专科学校 8 所,师范院校 29 所,总入学率为 32 %(1990 年)。青年和成人教育有悠久历史。1981 年议会制定青年教育原则。旨在使每个学生都获得教育机会。17 岁以上不能受正规教育者,可入青年学校或寄宿补习学校,接受适当教育。成人教育机构有人民大学、民众中学、农业学校、家政学校和成人夜校等,课程长短不一,学习者 60 余万人。2/3的成人教育由私人出资创办。义务教育由地方教育当局管理,高中归郡市、大学归国家管辖,学前教育和某些专科院校,如音乐、艺术、体育和农业等,归国家有关部领导,统一由国家资助。各级私立学校经费的 51%~58%由政府补助。教育部只负责发布法规、分配经费和一般督导指导。1991 年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3.9%,占国家经费总支出的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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