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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判处支付 3倍惩罚性赔偿金共28800元、在市级媒体向公众道歉。 ” 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该院邀请的12名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部分媒体及群众参加旁听。
张某某在长寿区内经营着一家糖尿病理疗店。2019年7月,她在明知化糖平瑞草牌苦瓜蜂胶胶囊(以下简称“化糖平”保健食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的情况下,仍购进6箱360盒,并在其店内进行销售。
为了躲避调查,张某某平时将产品存放在住房内,等达成售卖意向后再拿到店内进行交易。截至2019年9月,共销售“化糖平”132盒,除售卖给韩某某等五位明确消费者共34盒外,其余98盒均销售给了不特定消费者,每盒平均价格约100元。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将库存尚余的228盒上交。
2020年1月,该案被移送长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最开始是按刑事案件进行办理,但在审查过程中刑检部门干警发现,张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还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该院《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内部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案件线索被第一时间移送公益诉讼部门立案审查。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化糖平”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马来酸罗格列酮、格列苯脲和二甲双胍等物质。对有些禁忌症患者而言,在没有医生专业指导下乱服用这类药物,容易导致肝肾功能衰竭,甚至危及生命。
案件虽然尚在办理,但市场上是否存在类似的隐患?3月底,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院迅速开展公益诉讼专项行动。
行动中,该院公益诉讼检察干警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前往辖区内的多家药房开展突击走访调查。重点核查市场上普遍售卖的慢性病保健食品、药品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检察官现场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将依法履职,合力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
同年7月,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并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该院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检察官办案组认为,张某某明知“化糖平”是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而销售,侵害了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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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在刑事诉讼请求之外,提出了“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交付3倍惩罚性赔偿金、在市级媒体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并没收扣押在案的产品及作案工具。
同时,法院还判令被告人向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8800元,并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是我一时被钱迷住了眼,这才做出了亏心事。我一定引以为戒,今后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法庭上,被告人张某某忏悔到。
“本案判决结果是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长寿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化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合作, 加大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共同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来源 | 重庆检察一分院、长寿检察
文字 | 蒲昌迅、李瑞丰、谭丽
图片 | 邓知容
校对 | 张典斌 编辑 | 张博
排版 | 周雪雪审核 | 彭劲荣、马弘
主编 | 侯映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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