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发展、会员服务和会员管理工作,维护会员权益和本会声誉,确保本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守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
第四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工作与活动。
(三)从事或关心支持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事业。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设为普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副理事长单位会员等。凡是有加入本会意愿,拥护本会章程,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事业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它有关组织,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设为普通个人会员、理事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理事长等;从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应急管理领域相关工作的科技工作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师生,支持本会的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等,凡是有加入本会意愿,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并积极参与本会工作与活动的,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三)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申请加入本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会委托各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协助会员完成注册,会员信息统一注入本会会员管理系统。
第八条 每个单位会员应推荐1名会员代表,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并书面报送本会秘书处。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发展、会员服务和会籍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或通过扫码注册会员信息。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资格证书;
(3)荣誉证书;
(4)其他证明性材料。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会员系统生成电子证书)并予以公告。
(五)本会通知单位会员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申请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的,需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核通过,提交本会理事会批准;申请副理事长单位会员、其单位代表拟任副理事长的,需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按有关程序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除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外,还享有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向会员宣传党和政府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工作部署等;传播上述工作的相关知识;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意见、建议、需求及合理诉求,维护会员职业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二)免费或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相关研讨会、论坛会展和学术年会等活动,加强与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三)参与协会组织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有关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制订,在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过程中给予指导。
(四)免费或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科研项目相关工作,宣传推广会员的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并根据会员单位需要,办理学报增刊。
(五)参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救援等职业资格审核、评价、项目征集及申报推荐等工作。
(六)免费或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专业培训,助力会员提高管理能力和技术业务素质。
(七)优先获得协会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方面的指导、评价和服务,为会员单位在创建本质安全企业、健康企业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八)单位会员可以推荐会员代表或指定负责人参加协会分支机构的工作,免费或优先参加协会分支机构组织的各类活动。
(九)享有与协会合作的优先权,在符合协会章程的前提下,将予以指导和大力支持。
(十)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职业安全健康》报开辟“会员之家”“会员风采”等栏目,为会员进行宣传展示,传递会员动态,展示会员风采。
(十一)其它符合规定的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本会会费收缴按《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单位会员(含普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副理事长单位会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十五条 新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应按照会费标准在完成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按照本会的会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也可以按届次一次性缴纳当届会费。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因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足额交纳会费时,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并经秘书长核报理事长批准,可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会费。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缴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支票或汇款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本会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会费收取凭证(电子票据)。
第十九条 本会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账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条 本会委托各分支机构发展的单位会员,由本会秘书处统一收取会费,各分支机构秘书处协助本会办理缴费手续。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含本会委托分支机构发展的单位会员)无需重复交纳会费,但自愿提供的资助除外。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个人会员注销会员证、理事会成员单位交回理事单位牌匾。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单位会员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由本会秘书处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告,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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