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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立项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发布时间:2024-08-27 15:13:00A+A-
一、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法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公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和备案工作。
二、立项背景
2024年省卫健委针对各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赴吉林、白山、通化、辽源等地组织开展了实地调研,并在调研基础上组织召开了“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审议会议”,国家风险评估中心专家及我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参加会议,会上对高粱乌苠等四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作为地方特色食品认定依据等资料进行了审核,一致同意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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