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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湖州凤凰街道志勇中医诊所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案等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湖吴卫医罚〔2023〕17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州凤凰街道志勇中医诊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某某执法部门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6-21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被处罚人:湖州凤凰街道志勇中医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9JPB86X
现已查明:
2023年04月27日,湖州凤凰街道志勇中医诊所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湖州凤凰街道志勇中医诊所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存放有空调外机、纸箱等杂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湖州凤凰街道志勇中医诊所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等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15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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