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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青工商市字【2010】120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局、财政局、公安局、经济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省工商局各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手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纪人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及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应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的规定,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展示车辆的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依法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三)品牌汽车经销商增加二手车置换、经销业务的,应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办理相关资质手续方可开展业务。
(四)二手车经纪公司的设立,必须提供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经纪人执业证书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对其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书。
(五)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至少有1名以上注册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拍卖标的物应事先由取得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进行拍卖。应当于拍卖日前7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派人实施拍卖现场监督。违者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六)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是独立的中介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同时,必须取得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质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管任务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经营主体行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行为的监管。一是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者的监管,按照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发展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展原则。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原则上按照所在地汽车保有量设置,10万辆以下的城市设1家、10万辆以上的城市设2—3家。市场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以及环保测评、消防安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制定和落实市场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市场开办者市场管理职责;三是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者做好优化市场环境,在二手车经营企业登记、税收、车辆转移登记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四是二手车交易应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市场内进行,对超范围经营的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五是工商、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场外经营和无经纪人资质等二手车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二)加强票证合同监管,严格交易程序。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青海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实提供车辆在使用、维修、事故、保险,以及行驶公里数、报废期限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和信息。《青海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和监制,合同示范文本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有偿提供,每辆交易车辆一式五份,车辆转移过户应当签订《青海省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二手车经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的索证索票制度,亮照、亮证经营,依法纳税,明码标价。二手车买卖流程要规范化、制度化。
(三)打击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按照各相关部门职能,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车辆来源合法、质量合格。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应报废车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偷逃税收,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严防走私、非法拼装、盗抢的车辆上市销售。
(四)构建诚信体系,立足长效监管。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企业纳入政府诚信体系建设,行业协会要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建立诚信台账,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倡导公平竞争,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行业风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和机制,创造条件,方便二手车流通。强化责任追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努力提高长效监管效能。加强消费教育和引导,畅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渠道,构筑消费维权体系。
   三、职责分工
(一)各级工商部门要会同商务、财政、公安、经委、国税、地税、发改委、行业协会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对《青海省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二手车交易健康有序发展。指导行业协会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二手车经纪人日常经纪活动的监管,对无经纪人执业证书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一律按照无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本通知印发前,已成立的二手车价格评估机构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手续后,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不予年检。新设立的二手车价格评估机构在取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手续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青海省境内二手车经纪机构、经纪人须具备经纪人执业资格。经纪人执业证书统一由省工商局委托办理并与每年4月至6月份进行年检。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财政、公安、经委、国税、地税、发改委、行业协会做好行业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清理和取消限制二手车经营的不合理规定,大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情况,及时发布二手车流通信息。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授权的市(州)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备案。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备案证明,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将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商务部。青海省境内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注册证书审验统一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委托青海汽车流通协会初审后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审验。二手车交易数据统计、评估复核工作继续委托青海省汽车流通协会负责。
(三)各级公安部门要会同工商、商务、财政、经委、国税、地税、发改委、行业协会做好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和维护市场治安秩序工作,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当在原汽车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不得出售已报废、盗窃、抢劫、诈骗、伪造证照、伪造车牌等违法车辆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车辆。
(四)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会同工商、商务、财政、公安、经委、发改委、行业协会做好二手车流通增值税和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完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服务业发票》的领购工作,必须依法取得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否则不得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明严格区分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的征税标准,并进行征管、监督及检查工作。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收费,必须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服务业发票,并接受地税机关的监督管理。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商务、财政、公安、经委、国税、地税、行业协会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资质管理以及收费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六)行业协会应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指导与管理,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与交易规范,合理确定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各种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核准。建立保证金制度,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及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二手车流通行业的整体素质,增强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改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
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系及情况通报制度,共同做好二手车市场管理工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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