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2-10 08:52 信息来源:桐城市农业农村局 点击数:2206次 字体:【大 中 小】 【我要纠错】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基本类型,都属于安全农产品的范畴,简称农业“三品一标”。为大力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和品牌强农战略部署,加快培育特色农业品牌,科学引导消费,及时指导生产,促进产销对接,更好地满足公众对特色优质农产品的个性化需求,现发布“三品一标”农产品申报指南,供申报企业参考。
一、无公害农产品
1、定义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完全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无公害食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2、无公害农产品的特点:安全性、优质性、高附加值
3、无公害农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标准的产地环境:水、土壤、空气环境达到标准,无污染
②规范的生产过程
③管理制度
④生产规程:制定详细的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和生产技术规程
⑤农业投入品使用: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要求使用;实施农(兽)药停(休)药期制度;严禁使用禁止、淘汰的农业农村投入品
⑥动植物病虫害监测:定期开展动植物病虫害监测;免疫、消毒
⑦生产记录档案:生产者、品种、农事操作、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使用方式、时间、浓度和停(休)药期]、收获销售等
⑧其他:产品及其包装、储运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⑨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4、无公害农产品申请和认证程序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分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认证工作。产地认证是产品认证的前提。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条件和生产管理要求的规模生产主体,均可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⑴生产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
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生产和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
④最近一个生产周期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复印件;
⑤专职内检员的资质证明;
⑥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⑵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逐级上报到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⑶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在产品生产周期内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完成现场检查(其中至少有一名为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同时通过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系统填报申请人及产品有关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⑷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产品和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⑸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须严格按照抽样规范及时安排抽样,并自产地环境采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产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
⑹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产地环境监测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⑺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⑻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产品信息通过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系统上报。
⑼无公害农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复查换证书面申请。
在证书有效期内,当生产单位名称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向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绿色食品
1、定义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绿色食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必须重新申请认证。
2、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①认证申请
1.1 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从中心网站下载。
1.2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
(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
②文案审核(文审)
2.1 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
2.2 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
2.3 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2.4 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第③条。
③现场检查、抽样
现场检查主要为产品抽样
3.1 省绿办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3.2 检查员根据《绿色食品 检查员工作手册》(试行)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
3.3 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凡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内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测。
3.4 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
3.4.1 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
3.4.2 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
3.4.3 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3.5 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
④环境监测
4.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4.2 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
4.3 根据《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心认证处。
4.4 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直接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⑤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⑥认证审核
6.1 省绿办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等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
6.2 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在确认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
6.3 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6.4 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现场检查”的,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6.5 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绿办。
6.6 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
⑦认证评审
7.1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证终审结论。
7.2 认证终审结论分为两种情况:
(1)认证合格
(2)认证不合格
7.3 结论为“认证合格”,执行第8条。
7.4 结论为“认证不合格”,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做出终审结论,2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⑧颁证
8.1 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证的有关文件寄送“认证合格”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8.2 中心主任签发证书。
3、绿色食品的生产标准和基地建设
①生产标准:按照一整套绿色食品标准生产,严格
②基地建设:
• 提升产品安全优质水平为核心
• 落实全程标准化生产为主线
• 发挥整体品牌效应为关键
4、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
① 获得使用权后尽快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②产品标签、包装必须符合要求
③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
④宣传广告中使用注意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⑤不能扩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范围
三、有机食品
1、定义
有机农业: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有机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不采用基因工程技术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关系,促进生态平衡、物种的多样性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并按照这种方式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符合国际或国家有机食品要求和标准,并通过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
有机食品认证是指经认证机构依据相关要求认证,以认证证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某一生产、加工或销售体系,认证以过程检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和必要时对产品或环境、土壤进行抽样检测。
2、有机食品的认证分类:
⑴有机食品生产认证
①《有机产品》生产部分(GB/T 19630.1—2005)
②生产基地3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
③种子或种苗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
④生产基地无环境问题,作物避免污染
⑤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和追溯体系
⑵有机食品加工认证
①原料来自有机认证的产品或野生(天然)产品;天然来源添加剂;不少于95%
②避免污染
③禁止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产物
④完整的档案记录(含票据),建立跟踪审查体系
⑶有机食品贸易认证
①资质证明
②不同时经营相同品种的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除非有保障措施防止混杂
③确保不受污染,全过程完整档案记录(含票据)
3、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四、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与无公害食品的共同点
①优质安全的食品
②有专门的生产基地
③有产品标准,并进行标准化生产
五、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与无公害食品的区别
1、概念不同
有机食品---纯天然、高品位、高质量
绿色食品---无污染、优质、营养
无公害食品---安全
2、认证证书有效期不同
有机食品---一年,期满可须重新认证
绿色食品---三年,期满后必须重新申请认证
无公害食品---三年,期满可在到期前三个月办理复查换证手续
3、标识不同
有机食品在不同的认证机构标识不同
绿色、无公害有统一标志
4、认证机构不同
绿色食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事业机构)
无公害食品---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公司性质)
六、农产品地理标志
1、定义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此处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2、地理区域名称
⑴行政区域名称,包括历史的和现行的市、县、乡镇等 "安吉白茶"
⑵自然区域名称,包括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金山翠芽"、"五大连池鲤鱼"
⑶特定地理位置指向性名称,包括具有位置指向性的桥名、井名等 "涝河桥羊肉"、"龙井茶"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3、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的条件:
①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②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③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④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⑤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4、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和评审
①申请人认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等
②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书、资质证明、特性描述与品质鉴定报告、产地环境、技术规范、生产地域图等
③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4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和现场核查;不符合的10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
④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评审:20个工作日进行审查、专家评审
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变更
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
5、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
⑴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得向申请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⑵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义务:接受监督检查;保证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使用
6、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
⑴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定期监督检查
⑵产经营者,建立质量控制体系、追溯体系
⑶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⑸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监督
请有意向申报“三品一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及时与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联系。
联系人: 吴文丹
联系电话:0556-6699707
桐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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