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喜汇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申报核查的补充报告
南京金喜汇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4年9月12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105破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刘传明对南京金喜汇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喜汇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为南京金喜汇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许贵兵担任负责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管理人继续推进债权的申报与审查工作,现将该期间的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核情况汇报如下:
一、暂缓确认债权审核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记载的暂缓确认债权1户,债权金额为25,500.00元。一债会后,管理人根据上述债权人补充提交的材料进行债权审核,经审查,管理人认为成立的1户,债权金额为25,500.00元。
二、补充申报债权审核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陈青、南京荟星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抱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3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为13,013,738.50元,申报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管理人对上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金额为9,410,390.92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并已向上述债权人发送书面的债权初审函。
三、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补充债权
一债会后,经管理人审核确认成立的债权共4户,债权金额9,435,890.92元,均为普通债权。
对于上述债权的审核情况,管理人制作了债权表,现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以上报告,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南京金喜汇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南京金喜汇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补充核查债权表》
南京金喜汇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补充核查债权表
单位:元
序号
债权人
申报金额
审定金额
债权性质
1
徐子翔
25,500.00
25,500.00
普通债权
2
陈青
3,087.50
3,087.50
普通债权
3
南京荟星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29,651.00
129,201.50
普通债权
4
北京抱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12,881,000.00
9,278,101.92
普通债权
合计
13,039,238.50
9,435,8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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