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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分性同意年龄,即是保护也是尊重性自主权!

蔡宜文说:“任何关于性的暴力,是整个社会一起完成的。”那么,阻止这些暴力,必然也得由社会一起完成。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谢文敏、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等聚焦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呼吁促进未成年人防性侵机制建设,提议修改《刑法》,将性同意的年龄由原来的14岁再次提高,将该标准设置在16或者18周岁。

儿童遭受性侵害的问题,再次受到了社会的关注。以往的一件件案例,网络上讨伐声滔天,而犯罪者却仅需付出相比受害者微不足道的代价,最后又重新消失在大众视野中……

是互联网没有记忆吗?是舆论压力还不够声势浩大吗?我想不是的,这些人面兽心的施害者,平时混迹人群之中,只有被人举报才能捉出来。但若是没有得到有力的惩罚,当风头过去后,他们又会回到人群中,不知何时会再次伸出罪恶的魔爪。


所以我们需要一记铁拳,能将其彻底击溃,使其获得应有的惩罚。而这拳如何出,则是我们需要不断思考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上述法条规定了不满十四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

但对于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到限制,在刑法中是一个空白点。于是,14岁的性同意年龄这道红线,不断被有心人恶意利用。


“女童保护”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14~18周岁的受害人占比已经达到16.28%,而施害人利用14岁这一红线,模糊受害者的非自愿心理,往往能逃脱法律的责罚。

以前段时间某上市公司的高管鲍某某为例,其正是通过辩解自己与受害人并非养父女,而是恋人关系,试图扭曲女孩是非自愿的这一现实,以逃避法律的惩戒。

因此提高性同意年龄,就成了保护该年龄段未成年女性的必要选择。

如何做到确切保障?

据5月20日《中国妇女报》,朱列玉建议,修改《刑法》,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8周岁;对男女年龄差不超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保持14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

相较原有的14岁性同意红线,该提案在性同意的划分上更为细致,将性同意根据不同对象划分为三级,首次从不同的相处关系进行考虑。之所以这样划分,是因为近年来性侵害案件中呈现出的熟人作案机制。


可以看到,在未成年女性性侵害案件中,熟人作案占到了七成,有时候危险往往来自意想不到的身边人。


而在熟人作案中,师生关系、家庭成员关系、邻居关系和亲朋好友占比也接近七成。在这部分人群中,主要涉及的便是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在这类关系中,未成年女性常常因为弱势地位而遭受胁迫,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受到侵害,其带来的影响也更为恶劣。

201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指出,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这一条款就是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往往熟人作案的现实,然而在具体案例中落实仍然较为困难,如何认定优势地位?如何认定迫使就范?这个过程中都存在让施害者狡辩脱罪的可能。

“司法实践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当被害人群体处于14到18周岁之间,与犯罪人又有监护、师生、管理等特殊关系时,犯罪人经常会以对方同意为由进行辩护。”朱列玉说。

因此根据不同关系将性同意年龄设置为三级,会更为清晰可行。

这样的举措是否会妨害自由?

校园中的恋爱,是设定性同意年龄绕不过去的、必须加以考虑的问题。对于“俩小无猜”的校园情侣,过于严苛的法律规定往往会造成难以预料的影响。

性同意年龄过低,难以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安全,过高则又威胁到了女孩子们合理的性自主权。如何在这两者中做到权衡,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而建议中,对于男女之间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显然是对这个问题给出了合理的答案。

事实上,2006年最高法就曾出台“两小无猜”条款,《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其实性行为不仅仅是发生关系,也包括一些性方面的探索,包括接吻、爱抚等。适当对校园情侣放宽这方面的限制,即是对性与性别实践方面探索的肯定,也敦促了性教育的尽早落实,而非实行传统的性禁锢主义,阻碍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

当前,已有170多个国家的性同意年龄高于14周岁。很多国家对性同意年龄进行细化,不仅有“最低年龄”规定,还有“年龄差条款”。比如《德国刑法典》第176条“对儿童的性滥用”规定了14岁的性同意年龄,但实际上有14岁、16岁和18岁共三个年龄界限,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希望我国能早日通过类似修改建议,不断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当然,除了法律健全之外,社会上也要尽早对未成年人补齐性教育知识、提高防范意识,对家庭及社会也应加强防性侵宣传。同时也还要为受害者提供更宽松的舆论环境,让受害者敢于发声,让罪恶曝光在阳光之下,用整个社会的力量,构筑阻止性暴力的坚实护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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