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杨某向崔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更加注重生活质量,追求身体健康、形体美好。商家瞄准人民群众这一需求,推出了减肥胶囊、瘦身咖啡、减脂黑茶等一系列减肥瘦身保健食品。少数不诚信经营者销售标示虚假生产者和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风险隐患,应予打击。本案依法判决明知食品标示虚假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仍然销售的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利于打击和遏制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原标题:《【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①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阅读原文
相关知识
最高法公布4起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散装食品是否应标明保质期?销售非法食品如何罚?最高法发布案例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减肥药不符合食安标准被判十倍赔偿!阳江中院发布五个典型案例教您如何维权
售卖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 男子被判刑罚并民事赔偿
以案释法丨微商销售“三无”减肥药,十倍赔偿!
守护孩子“舌尖上的安全”!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预包装食品不标保质期将重罚
2021年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资料
网址: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①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https://m.trfsz.com/newsview5164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