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卫生健康单位: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上海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等政策文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加快落实新一轮医改相关工作任务,推动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水平再上新台阶,不断提高区域内医疗机构间以及跨行政区卫生健康诊疗信息交互共享和医疗服务协同水平。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实施意见”要求,整体推进我区各医疗单位“互联互通互认”工作实施,强化对“互联互通互认”工作管理和考核。目前,我区公立医院已按“上海健康信息网市级平台”接口要求实现完全对接。现在的工作目标是:完善医师工作站等硬件条件建设,加强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与宣教,保证在2019年底前全面实现区内公立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及医学检验结果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互认;确保在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市、区公立医院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及医学检验结果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互认。进而显著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二、互认项目
(一)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的检验项目:
1.临床生化。包括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γ-谷氨酰转肽酶,总胆红素,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载脂蛋白A,载脂蛋白B,镁测定,铁测定。
2.临床免疫。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丙肝病毒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
3.临床血液、体液。包括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血小板计数,红细胞比容,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血红蛋白量,平均血红蛋白浓度,ABO血型,Rh血型鉴定(需要输血配血时除外)。
4.临床微生物。包括动物接种,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鉴定与分型。
以上检验项目的明细指标须由医政科组织区医学检验质控组确定区统一编码规范后正式实施。
(二)医学影像资料互认项目
1.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乳腺钼靶检查和各类X 线造影检查除外)、CR、DR。
2.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MRI、SPECT、CT、MRI、DSA等。
3、心电图检查。
4、超声检查
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医学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项目动态调整情况,以上项目,可适时作相应调整。
三、互认适用范围
(一)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属互认项目的医学影像检查和医学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互相认可。
(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医学影像检查和医学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认可。
(三)纳入互认范围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和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名单,根据市临床检验质控中心和放射诊断质控中心的质控结果分批公布。
四、互认办法
(一)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包括提供按规定可以复制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二)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记载,记载内容包括检验、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日期、档案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资料须留存的应该留存。对不予认可的外院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应向患者或其家属(监护人)说明原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复查的可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
2.检验、检查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重新复查检验、检查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原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6.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7.其他情形确需进行复查的,由医生手工填写具体理由。符合时间和互认项目目录的项目,系统的智能提醒功能给予主动提示,医师如采用也做相应标识,如不采用须选择以上7类理由进行说明,后台完成记录,便于阶段性统计或事后追溯。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和医学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工作,是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具有积极作用。各卫生健康单位及负责人要从医药卫生改革大局出发,端正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各项要求,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二)完善制度,强化培训
各医疗机构,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要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尽快完善和建立相关规章制度,从根本上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做好“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和核心内容的解读,加大对所属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区域卫生健康信息平台”医生工作站使用的培训,做到“人人过关、人人精通”。区卫生健康委将于年终对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平台使用和掌握情况进行考核,并适时组织相关技能竞赛。
(三)建立机制,加强督导
区卫生健康委将加强统筹协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互联互通互认”工作进行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一是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区卫生信息中心每月对各医疗机构“互联互通互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将相关信息进行通报。二是与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挂钩。区卫生健康委及各卫生健康单位要修订绩效考核方案,“互联互通互认”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围。三是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对于在“互联互通互认”工作中问题较多的单位、执行懈怠的个人,职能部门将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督促整改。
附件:静安区公立医疗机构互联互通互认工作评价表
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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