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期,昔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中,2019年7月22日,被告杜某某到昔阳县乐平镇瑶湾村高层楼房送奶,期间占用了电梯二、三分钟,影响了原告张某某回家。待被告返回一层电梯口后,与原告相遇,双方发生口角,并在楼宇门外发生争执,期间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原告张某某受伤住院。本案开庭审理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杜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前、6月26日前分别支付原告张某某赔偿款3000元,共计6000元。二、其他再无争执。
案例分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因被告给住户送牛奶占用电梯几分钟,耽误了原告回家,后双方再次相遇发生口角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致原告张某某受伤,公安局向杜某某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杜某某进行了处罚。原告受伤之前与被告之间虽已发生争执,但原告的受伤是由被告造成的,导致了原告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此案例中,原被告之间发生争执的原因只是因为一件小事,然而由于双方情绪激动导致了原告受伤,如果双方互相谦让、冷静处理,则可以避免此次事件的发生。
法官温馨提示:
在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
法律知识小课堂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文字:田芳
原标题:《【案例简析】健康权纠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