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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2 14:53:00 来源:齐鲁晚报
近日,德州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工伤康复对象范围、工伤康复期确认、康复待遇、定点机构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且首次明确了工伤康复流程规范。在工伤康复待遇方面,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本报12月11日讯(记者 李榕) 近日,德州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工伤康复对象范围、工伤康复期确认、康复待遇、定点机构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范,且首次明确了工伤康复流程规范。
符合以下情形,可确定为工伤康复对象: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为伤残程度较重的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对于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文件首次明确了工伤康复流程规范,对于工伤职工认为需要进行康复的,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工伤病人经过工伤康复劳动能力鉴定后,才可享受由社保基金保障的工伤康复疗程。”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称。
在工伤康复期确认方面,经确认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康复定点机构手续;对于超出《诊疗规范》规定的康复期仍有康复治疗价值的,由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长康复治疗建议书,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康复住院时间,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在工伤康复待遇方面,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并规定对生活用品费用、超过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等八种情形产生的费用,不得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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