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发现患有以上禁忌症人员应立即调离接触食品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事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5、食品经营单位应按年度制定本单位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食品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6、建立食品经营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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