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2〕489号
当事人:谢志飞
住所(住址):河南省安阳县吕村镇谢奇村502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105221984020****
联系电话:18255201140、15556188513
联系地址:河南省安阳县吕村镇谢奇村502号
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1月25日接到群众举报,发现怀远县龙亢镇淝河村卫生室涉嫌销售假药, 2019年3月14日依法把该案移交怀远县公安局查处。县公安局在对怀远县龙亢镇淝河村卫生室负责人何伟的调查中发现,该批产品的供货人是谢志飞。县公安局在我局执法人员配合下,采取蹲点守候,跟踪等手段调查谢志飞的违法经营行为,充分掌握证据后,2019年6月18日谢志飞在怀远县龙亢农场送货的途中被成功抓获,现场检查时在谢志飞送货的车辆(皖A·Y372V)内发现涉案产品有骨疼宁胶囊8盒(生产批号20181028)及部分销售清单。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公安局于2019年6月19日对谢志飞租住房进行突击检查,查获涉案产品有:肠炎宁胶囊105盒、藏密古宝140盒、中华骨宝21盒、舒筋定痛丹38盒、肠胃舒西洋参首乌软胶囊12盒、结肠炎丸16盒、三脂通脉3盒、肠胃康胶囊1盒、前列舒康1盒、风湿骨疼宁胶囊11盒、骨炎康全蝎蚂蚁胶囊2盒、骨疼宁胶囊12盒、蟲草清肺胶囊2盒,涉案产品外包装许可证号为食证字且标注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等字样。根据怀远县公安局查扣的涉案物品,我局执法人员三次向市局申请假药鉴定,市局与2019年7月8日、8月15日、8月16日关于假药认定的批复,编号:蚌市监稽【2019】120号、130号、131号文件对上述产品按假药论处。由于2019年12月1日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上述产品按现行法律无法鉴定为假药”。随后县公安局申请对涉案产品进行重新鉴定,市局文件回复是对涉案产品无法进行假药鉴定。 2020年9月3日,因使用法律改变怀远县公安局以现有证据不够刑事犯罪,将该案退回我局处理。我局执法人员对县公安局现场查扣的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进行核查,由于涉案产品批准文号均标注有国食健字或食证字号,因此涉案产品均为保健食品或食品.具体产品外包装外包装标识如下:1、肠炎宁胶囊,标识香港御荣堂医药生物有限公司荣誉出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50328号,生产日期为20180327,生产批号20180326,有效期20200326;2、三脂通脉胶囊,标识香港御荣堂医药生物有限公司荣誉出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50745,生产日期为20180522,生产批号20180518,有效期20200521;3、前列舒康,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50506号,生产日期为2018.01.21,有效期2020.01.20;4、蟲草清肺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50598号,生产日期:2018.01.06,有效期至:2020.01.05;5、肠胃康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50903,生产日期:20180327,有效期至:20200326;6、前列舒康,标注生产企业:香港御荣堂医药生物有限公司荣誉出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500506号,生产批号:2018.01.19,生产日期:2018.01.21,有效期至:2020.01.20;7、中华骨霸,标识生产企业香港康是福(中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豫卫食字(2009)第410000-00013号,生产日期为20181110,生产批号20181109,有效期20211109;8、肠胃舒西洋参首乌软胶囊,标识生产企业北京禾丰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京卫食证字(2006)第N0400号,生产日期为2017 09.26,生产批号2017 09.25,有效期2019 09 .25;9、结肠炎丸,标识生产企业北京禾丰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京卫食字(2008)第015号,生产日期为2017 04 06,生产批号2017 04 04,有效期2019 04 05; 10、骨疼宁胶囊,标识生产企业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合盛堂保健品有限公司,批准文号:豫卫食证字(2008)第0056号,生产日期为20181028,生产批号20181028,有效期20201028;11、骨炎康全蝎蚂蚁胶囊,标识生产企业山东省济南市兴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文号:鲁卫食证字(2009)第410000-000066号,生产日期为20161209,生产批号20161208,有效期20191208;12、骨痛康冬虫草蝮蛇胶囊,标识生产企业郑州智满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豫卫食证字(2008)第410000-000056号,生产日期为2018/03/04,有效期2020/03/04;13、藏秘骨宝,标注生产企业:香港康是福(中国)药业有限公司,标注批准文号为豫卫食证字(2009)第41000000013号,批号:20181109,生产日期20181110,有效期至:20211109,以上涉案产品均标注有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国家局网站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产品批准文号的相关信息。
在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数次电话联系谢志飞,前期谢志飞接到电话后不愿意来我局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后期再联系,谢志飞就再也不接电话且把执法人员的微信拉黑,有电话录音及微信联系截屏。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根据怀远县公安局调查收集的证据得知:未售出的肠炎宁胶囊销售价20元/盒,计105盒;藏密古宝销售价50元/盒,计140盒;中华骨宝销售价10元/盒,计21盒;舒筋定痛丹销售价10元,计38盒;肠胃舒西洋参首乌软胶囊(肠胃舒),销售价20元/盒,计12盒;结肠炎丸销售价20元/盒,计16盒;三脂通脉销售价20元/盒,计3盒;肠胃康胶囊销售价20元/盒,计1盒;前列舒康销售价20元/盒,计1盒;风湿骨疼宁胶囊销售价10元/盒,计11盒;骨炎康全蝎蚂蚁胶囊8元/盒,计2盒;骨疼宁胶囊销售价8元/盒,计12盒;蟲草清肺胶囊销售价20元/盒,计2盒,上述涉案产品货值共计5386元。
根据销售清单谢志飞销售到怀远县等地的涉案产品有:脑心安228盒,进货价15元/盒,销售价15元/盒;心脑安120盒,进货价18元/盒,销售价25元/盒;骨炎康全蝎蚂蚁胶囊430盒,进货价5.5元/盒,销售价8元/盒;前列舒康26盒,销售价20元/盒;肠炎宁胶囊13盒,销售价20元/盒;骨痛康胶囊165盒进货价5.5元/盒,销售价8元/盒;肠胃舒西洋参首乌软胶囊10盒,销售价20元/盒;三脂通脉30盒,销售价20元/盒、藏密古宝10盒,进货价5元/盒,销售价8元/盒;骨康宁冬虫草蝮蛇胶囊30盒,进货价5.5元/盒,销售价8元/盒,已经售出的产品货值13080元。上述涉案产品货值合计18466元,违法所得2432.5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经营虚假标注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怀远县公安局案件移送材料1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扣押物品清单3份、涉案物品照片3份;3、调查笔录14份、涉案产品的销售票据,证明经营情况及货值收入、涉案产品来源等;4.身份证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0年11月19日及2021年1月25日分别在政府网站公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远县人民法院裁定我局为无效送达,退回我局进行依法重新立案并履行行政处罚程序,2022年2月7日请示领导后重新履行立案程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立案追诉标准。
当事人不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且销售的食品标注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具有侵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一)至(六)项所列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二)违法客体:1.侵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从重行政处罚,本案货值13080元,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40】《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货值金额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二)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2022年3月17日通过邮寄送达(怀)市监听告〔2022〕48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于收件人家中无人,电话联系后邮件退回;2022年9月1日我局委托河南省安阳县市场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留置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2年10月21日在政府网站公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肠炎宁胶囊105盒、藏密古宝140盒、中华骨宝21盒、舒筋定痛丹38盒、肠胃舒西洋参首乌软胶囊12盒、结肠炎丸16盒、三脂通脉3盒、肠胃康胶囊1盒、前列舒康1盒、风湿骨疼宁胶囊11盒、骨炎康全蝎蚂蚁胶囊2盒、骨疼宁胶囊20盒、蟲草清肺胶囊2盒;2、没收违法所得2432.5元;3、给予货值7倍罚款人民币129262元,合并罚没款壹拾叁万壹仟陆佰玖拾肆元伍角(¥131694.5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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