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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跑步机”到“走步机”:是创新,还是伪劣?

原创 刘亚 金瑜 方圆

从年产值上亿的创新民营企业老总到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短短两年间,80后高小鹏的人生仿佛坐过山车一般。高小鹏自己也很崩溃,“万万没想到,辛辛苦苦研发出来的走步机产品居然不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最终被认定为伪劣产品,不仅这一创新产品将就此被扼杀,公司也将面临发展困难甚至破产”。

正当企业处于“生死攸关”之时,当地检察院的介入给高小鹏带来了转机和希望。(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创新企业遭遇滑铁卢

出生于1982年的高小鹏,是浙江达克斯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一家专业研发、生产走步机等高档健身器材的民营企业,该公司早在2018年就已达到年产值1.05亿元,是浙江省永康市的纳税优胜企业。并且,该公司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员用于产品和技术研发,属于创新型民营企业。公司主营产品是一款走步机,历经三年的研发,曾获十余项专利,市场前景十分可观。

但是,在2017年底质监部门的一次抽样检测中,高小鹏遇到了大麻烦。质监部门认为,该公司生产的一批产品有3项指标不符合评价要求,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这批产品是指2017年10月至12月,该公司生产、销售的48台走步机,以1200元/台价格销售给哈尔滨客户,销售金额为57600元。

经质监部门移送,高小鹏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另外,侦查机关还查明,除上述犯罪事实外,高小鹏还涉嫌另一起犯罪事实: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15日,高小鹏经营的浙江达克斯工贸有限公司,通过研发生产创新产品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下简称走步机),对外以健走跑步机名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700万余元。经抽样检测,上述走步机所检项目符合《固定式健身器材第一部分: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7498.1-2008国家标准,有三项指标不符合《固定式健身器材第6部分:跑步机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7498.6-2008国家标准,其他项目符合国家标准,最终被判定为不合格。(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万万没想到,辛辛苦苦研发出来的产品居然不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最终被认定为伪劣产品,不仅这一创新产品将就此被扼杀,公司也将面临发展困难甚至破产。”高小鹏对办案人员叹息道。而《永康市振兴实体经济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明确指出,以高档健身器材等为开发重点,做精做专健康休闲产品是永康五金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的发展路径之一。

“如果罪名成立,不仅该公司将被判处巨额罚金,其法定代表人高小鹏也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永康市检察院检察官邵晓林向《方圆》记者介绍。

创新还是伪劣

但是,检察院的提前介入给高小鹏和企业带来了转机。永康市检察院了解到此案后,进行提前介入,并进行了深入调研。在调研中发现,涉案走步机作为该公司历经三年研发的成果,2018年虽因标准问题停止在国内市场宣传销售,其出口销售额仍达800万美元。如果机械地认定该创新产品为伪劣产品,企业主将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企业或将破产倒闭。因此,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安机关对高小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018年11月2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永康市检察院认为,浙江达克斯工贸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7600元,高小鹏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高小鹏不起诉。(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对第一起销售产品给哈尔滨客户的事实,高小鹏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销售金额仅5万余元,高小鹏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较小,故决定对高小鹏作相对不起诉。”邵晓林说,对第二起事实,高小鹏公司生产、销售的3756台、总金额700余万元的走步机,因质监部门抽样检测认为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而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此,我们认为,该公司生产的走步机系创新产品,而非伪劣产品,因此不认定为犯罪。

“这里有几方面的原因”,邵晓林进一步解释,第一,涉案走步机没有现实危险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指的伪劣产品,实质上是指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产品。而涉案走步机机身轻薄,运动面离地面仅4.8cm,无扶手款最高时速仅6km、带液压扶手款最高时速仅8km,通过踏步区域控制时速和制动,是对传统跑步机的一种革新,对消费者的人身危险性远低于传统跑步机。据调查,该产品售后回访并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引发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况,涉案走步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

“二是,《技术检测报告》对涉案走步机的不合格判定过于机械。”邵晓林表示。涉案走步机是一种新生事物,从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显著区别。而2008年修订的固定式健身器材国家标准要求跑步机必须具备的扶手和紧急制动装置,采用的是2005年确立的试验方法,是专门针对传统跑步机的附加安全要求,与涉案走步机的安全性能不相适应。检测报告没有充分考虑两种产品的实质区别,仅根据产品名称机械套用跑步机的强制标准,作出的不合格判定不客观。

“此外,涉案走步机符合备案的企业标准。”邵晓林说。在办案过程中,永康市检察院积极推动市场监管部门从行业主管部门的角度确定涉案走步机的性质。经过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讨论研究,检察院弄清楚了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对健步机产品适用国家标准的意见,认为涉案走步机完全符合“新型平板走步机”的特性,应作为一种新型产品出台新的国家标准。(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绝不能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经永康市检察院调研,以高小鹏的达克斯公司为代表,永康、武义等地从事“走步机”研发、生产的企业有20多家,行业年生产总值超15亿元,每家企业均面临同样的难题。跑步机行业强制标准是否适用于“走步机”?“走步机”能否有自己的行业标准?

调研了解到走步机的情况后,永康市检察院及时致函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请层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并在上级检察院的支持下,联系对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督促和跟踪。

“本案中,浙江达克斯工贸有限公司作为走步机行业的引领者,制定并发布了企业标准Q/QMS001-2017,涉案走步机符合该标准,故从行政法意义上,涉案走步机不属于伪劣产品。”邵晓林表示。

“绝不能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经过这次调研,永康市检察院党组认识到:该案的办理不仅考验司法办案的精准度,还关系到对企业家创新精神的保护,甚至可能影响永康一个新兴行业的发展。

“必须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司法理念,坚守法律底线,通过实实在在的办案,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助推企业创新。”该院检察长何德辉表示。办案中,该院没有单方面采信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而是深入分析涉案产品被判定不合格的原因,认为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显著区别,检测报告根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认定产品不合格,与该产品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的危险性不相当。(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同时,检察院及时梳理案件办理情况,明确法律争议焦点,主动向金华市检察院和浙江省检察院汇报,得到专业指导和支持。该院还保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就产品标准等问题逐步形成共识。

在认真细致把握案件证据的基础上,2019年3月11日,永康市检察院决定对这一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召开座谈会,邀请侦查人员、辩护人、相关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和跑步机生产企业代表参加,发表意见。“检察院依法保护创新,就是保护我们发展的信心。”参加座谈会的浙江亿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潘荣望说。2019年4月28日,该院经全面审查研判后认定,该案销售走步机的事实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该公司和高小鹏作出不起诉决定。

20多家企业迎来新生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永康市检察院和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为“走步机”正名进行了长达半年的奔走。

2019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函《关于新型平板走步机适用标准问题的答复意见》,认定“新型平板走步机”为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并就产品名称、宣传、技术要求等方面给出了规范性明确意见。至此,走步机这一新兴行业有了国家标准。

“‘走步机’有了国家标准,我终于可以放手大干了。”高小鹏高兴地对何德辉说。

“也正是有了这一标准,我们对此案作不起诉处理的底气更足了。”何德辉说。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不少企业管理层法律意识薄弱、行政监管部门机械执法、创新性司法保护能力不足等现象,永康市检察院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进企宣讲等形式,与有关部门一起帮助相关企业堵漏建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受到了当地企业家的普遍欢迎。

“永康市检察院从核实案件的基本事实出发,以服务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创新的理念办案,办理一案推动一个新的行业标准产生,达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他们点赞。”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获悉该案的处理结果后表示。(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检察院解放思想、勇于担当、敢于创新,依法正确办理一个案件,推动了一个行业的发展,值得各机关部门学习。”一直关注此案的浙江省金华市政协副主席、永康市委书记金政对此赞不绝口。永康市市长朱志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美蓉、市政协主席朱世道也纷纷给检察院点赞。

“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帮助,也许我已身陷囹圄。”2019年6月13日,在北京参加“走步机”行业标准审查会议后,高小鹏忙着接待外商。从自主研发的产品被认定为“伪劣产品”、公司蒙受巨额经济损失、个人面临重刑,到产品被认定为“创新产品”、参与新行业标准的制定,高小鹏的遭遇可谓“过山车”。

直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答复:“走步机”是一种创新产品,无须符合跑步机行业强制标准。收到答复,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钟柏连松了一口气:“20多家‘走步机’生产企业终于迎来了新生。”

“我从来没放弃对‘走步机’这一新产品的研发。”高小鹏也表示,公司已在上海、杭州、永康建立了3家研发基地,已成功推出一款新产品,第二款和第三款新产品正在研发中,预计外贸订单将超1000万美元。(文中涉案人员、公司均为化名)

编辑丨肖玲燕 设计丨刘岩

记者丨刘亚

通讯员丨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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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从“跑步机”到“走步机”:是创新,还是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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