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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不应是缔结婚姻的法定障碍——废除《婚姻法》第7条第2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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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不应是缔结婚姻的法定障碍——废除《婚姻法》第7条第2款的建议
外文标题:Illness Should Not Be Statutory Barriers for Contracting Marriage:Suggestions on Abolishing Section 7(2) of Marriage Law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孙若军[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年:2009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期:2
页码范围:66-68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关键词:结婚登记程序;婚姻自由;无效婚姻;离婚理由;亲属法;情节严重;婚姻关系;婚前医学检查;指定传染病;夫妻感情;
摘要:<正>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由此,婚前健康检查不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这在社会上曾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和反响。取消强制婚检的核心思想,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婚姻自由,而非单纯地简化结婚登记程序,人们真正需要关注的不应是停留在讨论强制婚检被取消的利弊上,而是应当反思《婚姻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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