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委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切实发挥专家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切实发挥专家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地市级职业健康专家库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主要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省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从事职业健康相关技术和管理工作,并在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放射卫生检测评价、职业卫生工程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政治立场,遵纪守法,热爱职业健康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无不良行为和信用记录;
(二)熟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职业健康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且近5年来一直从事职业健康相关技术和管理工作;对于实践经验丰富,在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誉,且近10年来一直从事职业健康相关技术和管理工作的,经审核合格后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
(四)身体健康,精力和时间上能够正常履行专家职责,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除外)。
第五条 专家库启动征选后,专家按下列程序入库:
(一)推荐。符合本办法遴选条件的人员,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递交申请材料;采取单位推荐方式,其中有关省级单位可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递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择优上报;有关省级单位的申请材料由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负责初审。
(三)审查。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定,遴选入库专家人选。
(四)公示。省卫生健康委将审查通过的专家人选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五)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申请入库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附件);
(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职业健康相关个人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及专著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专家库按照工作需要下设综合组、职业卫生技术评审组、放射卫生技术评审组、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等4个专业组。具体包含的业务领域如下:
综合组:包含政策法规、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宣传教育、事故调查、应急救援及其他领域综合工作。
职业卫生技术评审组:包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和质量控制;其他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工程防护等方面技术评审工作。
放射卫生技术评审组:包含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和质量控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的卫生审查;其他放射卫生检测、评价、工程防护等方面技术评审工作。
职业病诊断鉴定组:包含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等。
第八条 专家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职业病防治地方法规、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的咨询、研究和论证等工作;
(二)参与职业健康重大问题调研,协助撰写调研报告,为改善与促进职业健康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
(三)参与职业健康行政许可相关技术评审、投诉举报处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参与职业健康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质控管理、督导工作;
(五)参与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工作;
(六)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置、技术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
(七)参与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等工作;
(八)参与职业病防治科研和技术咨询工作;
(九)完成省卫生健康委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的委托,对职业健康相关专项工作开展咨询评审等服务,成为专家组成员;
(二)依法对参与的工作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开展工作,独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三)不得参与有碍公正性的活动,出现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进行商业营利或违法活动;
(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在技术评审等工作中,发现技术报告、文件等弄虚作假、粗糙滥制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七)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及时掌握职业健康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要求。
第十一条 专家在参与技术评审、质量控制、事故调查、诊断鉴定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党和政府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一)不得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馈赠的财物或者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不得让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或个人报销应由专家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不得向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不得接受邀请参加宴请、旅游和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等活动;
(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推荐、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推销产品,承揽业务,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四)不得在工作中有明显的偏袒或者歧视现象,干预、影响技术评审等工作过程和结果;
(五)不得在未参加技术评审会议或者踏勘现场的情况下,出具同意通过评审或验收的意见,不得对明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技术报告出具同意通过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增补或调整,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解聘。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按本办法程序重新遴选入库。期间增补或调整的专家,任期按照同届专家的有效时间计算。
第十三条 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专家职责的,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后退出专家库。
第十四条 专家库使用时,可根据职业健康业务工作需要,综合考量专家专业、职称和执业资格等条件随机抽取专家,专家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当即抽取下一名专家。
第十五条 抽取专家参与技术评审、质量控制、事故调查、诊断鉴定等活动时,应将工作任务及对象告知抽取的专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一)专家在3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机构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二)专家及专家直系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与工作事项主要关系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专家客观、公正参与技术支持工作情形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等评审工作需使用专家库专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在专家库满足需求的情况下,遵循轮换原则。同一专家不得连续多次参与同一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报告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不能满足职业健康业务工作实际需求时,可以从国家或长三角职业健康专家库中邀请所需专家。
第十八条 专家劳务费及差旅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标准支付或报销。
第十九条 专家库实行工作记录和评估管理制度,实时对专家的履职情况、业务能力、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估,并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专家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均可向省卫生健康委进行检举。
第二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书面函告专家及其推荐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连续2次或累计3次以上(因病、出差外出等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未完成指(委)派任务或不接受委派工作的;
(二)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三)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商业营利或违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其他工作秘密的;
(五)在执行专家任务中有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等行为的;
(六)被投诉举报,拒不配合调查的;
(七)因信用不良被相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
(八)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九)不遵守本办法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
附件
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最高学历
现从事专业
在职情况
在职□
退休□
健康
状况
退休前单位:
现任职单位:
单位地址
常住地址
职 务
职称
现职年限
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名称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办公电话
手机
申报专家类别及擅长领域
综合组:□(政策法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宣传教育□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其他综合□)
职业卫生技术评审组:□(检测□评价□工程防护□质量控制□)
放射卫生技术评审组:□(检测□评价□放射诊疗管理□工程防护□质量控制□)
职业病诊断鉴定组:□(检查□诊断□鉴定□质量控制□)
熟悉行业领域:
相关工作经历
近5年主要业绩和相关奖励
提交奖励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职业健康相关发明、著作、学术论文情况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论文、专著需提供作者、名称、发表时间及发表刊物名称等信息。
承 诺
本人承诺所填写、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内容属实,申报专家类别服从调整。
承诺人(签字):
推荐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初审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说 明:一、表中除 “承诺人(签字)”、“推荐单位意见”和“初审单位意见”栏内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外,其它栏内容一律用电脑打印(照片可直接打印在申报表上)。
二、表中有□的,请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内打“√”。
三、专家所学专业应为职业健康相关工学类和医学类专业,主要包括:矿业类、化工与制药类、材料类、机械类、仪器类、建筑类、能源动力类、电气类、电子信息类、自动化类、土木类、水利类、地质类、纺织类、轻工类、交通运输类、海洋工程类、航空航天类、兵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安全科学与工程类等专业;核工程类、核科学与技术、放射医学;核物理、放射化学、核生化消防、核电技术与控制工程等专业;职业卫生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工程、劳动保护、暖通空调、供热与通风等相关专业;预防医学、公共卫生、劳动卫生、职业卫生等相关专业。
四、“单位地址”栏目填写现所在单位地址;“常住地址”栏目退休人员填写目前经常居住的城市地址,具体到区即可。
五、“职业资格”指申报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等情况,没有可不填。
六、“申报专家类别及擅长领域”,由推荐专家本人根据个人从事工作和擅长专业勾选。
七、专家擅长工程防护或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熟悉行业从以下选择:1.煤炭采选业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3.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4.化工、石化及医药5.冶金6.有色金属7.建材8.轻工9.纺织10.烟草11.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12.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3.工程建筑业14.运输、仓储、科研、农林、公共服务业15.核技术工业应用16.其他。
八、“近5年主要业绩和相关奖励”,可填写近5年参加过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课题调研、项目审核、职业病鉴定、机构评估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选择主要工作简要说明时间和内容。
九、“推荐单位意见”由候选专家所在单位据实填写,退休候选专家没有现任职单位的可不填。
十、“初审单位意见”主要由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填写。
十一、表格填写空间不足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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