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针对短期健康险监管连发两份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关风险的提示》(以下简称《提示》),对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开展进行规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落款为11月6日的《通知》由原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从产品开发设计、销售队伍及渠道管理、产品定价、理赔质速等方面对从事短期健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规范约束。
明确保险公司应立足于消费者真实的健康保障需求,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功能作用,有效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并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按照定价的数据基础确定各期保险费率,不得通过随意调整精算假设等方式改变产品的费率结构,严禁出现“0”费率等各类明显不符合精算原理的情况。
另外,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财产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联合下发了《提示》,从短期健康险产品设计、销售告知、互联网承保、保险条款内容调整等方面,对目前短期健康险销售过程中常见问题进行明确提示,并警示险企套利风险。
如,不应使用“保费低至(最低) X元”“保障高至(最高)X万”等词汇进行不当宣传;不应使用“保障完善”“产品升级””“保障提升”等词汇不当引导投保人进行新的投保或保全动作;使用“约定延期扣费”“自动续费”等类似方式收取保费的,要进行充分说明等。
早在今年7月,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向辖内各财险公司发文,通报个别财险公司短期健康险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风险。
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在通报中明确指出,该类业务存在产品开发管理不合规、营销宣传不规范、业务经营管理粗放、费用问题极为突出四大问题和风险,要求相关公司进一步自查整改,严肃内部问责,整改不到位将受到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附1:《关于进一步做好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2:《关于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关风险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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