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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各类人群住房合理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调整公积金首付款比例,首套房首付款比例20%,二套房首付款比例30%;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赤峰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以享受与赤峰市本地缴存职工同等贷款政策等待遇;不收取开发企业5%的公积金期房贷款保证金。

二、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二胎及以上家庭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的,按首套商品住宅政策执行。

三、在建、新建城镇住宅项目周边的城市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应在项目交付前完成。

四、住房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积极合作,推动使用“组合贷”方式,在使用住房公积金后仍不能满足购房款需求的,可申请使用商业银行贷款。

五、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落实绿色建筑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

六、中心城区新建普通居住区的停车位数量可按1.2个/户或计容建筑面积的1个/120平方米配建,地上停车位数量可按不超过停车位总数量的10%设置。对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取得居住土地使用权、未进行建设,提交规划方案9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户数占总户数比例在50%以上的项目,停车位数量可按计容建筑面积的1个/140平方米配建,有效期截至2023年底前。

七、2022年年底前应交付的住宅项目,因疫情防控政策影响,有效施工期毛坯交付可顺延2个月,精装修交付可顺延3个月。

八、在开发企业提供第三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的情况下,可按对等额度提取重点监管资金20%以内的预售资金。

九、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前,市、旗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进度及城市建设需要,对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先行组织编制、调整部分片区和待开发单元、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十、新建居住区配套商业规模控制在计容建筑面积3%以内。

十一、住宅楼建筑面宽控制在三个单元以内,地下室设置的窗井、储藏间及其分隔形式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窗井宽度不应超过2米。

十二、中心城区出让土地推行“带规划方案”模式,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支持开发企业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前提下创新设计,提升房屋建筑品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旗县区可参照执行。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件链接:关于《赤峰市中心城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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