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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政府

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进一步推动需求释放,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商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2024年江夏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措施共八条,具体如下:

一、实施汤逊湖人才购房补贴

对新引进的汤逊湖A类人才房票补贴金额不限,根据其购房金额给予100%的购房补贴,通过房票直接拿房;新引进的汤逊湖B、C、D、E类人才,按照购房款的60%、30%、20%、10%分别给予购房补贴。以上五类人才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在江夏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按照每套实际购房款的5%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重点产业创新人才引进

对符合我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规上限上企业和“3+3+1+1”产业体系的优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江夏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按照每套购房款的5%给予购房补贴,单套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或单位普通职工3人以上进行团购新建商品住宅的,按照每套5万元给予购房补贴。

三、保障就业人才安居

在江夏区创业就业的高校(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等院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在江夏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分别给予每套8万元、6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

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加快实施强县工程,对我区的农民进城家庭在江夏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90㎡以下的每套给予3万元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90㎡(含)至140㎡的每套给予4万元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140㎡(含)以上的每套给予5万元的购房补贴。

五、推行“以旧换新、卖旧买新、首次购新”交易新模式

鼓励国有平台公司、市场化租赁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业务,组织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支持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指定区域收购置换购房家庭的自有二手商品住宅(私人建房、小产权房除外),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等。

鼓励居民家庭开展卖旧买新,对在2024年通过出售武汉市内自有住房并在江夏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对新购商品住房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100%补贴。

对首次在江夏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100%补贴,购买第二套及以上的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50%补贴。

六、推进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支持设计创新

在符合规划且用地规模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前提下,支持小宗地块供应,允许优化建筑方案和支持设计创新;对新建的房地产项目,支持优化商住比,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位配建等规划指标;对续建、在建的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优化建筑设计方案,通过规划论证后办理规划许可变更等手续。

七、盘活商办类项目去库存

积极推进“商改租”“商改住”。支持、鼓励企业将存量商办类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盘活商办类存量资产,增加租赁住房的市场供给,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办类房屋(不包括已交付使用的存量房屋)实际作为家庭居住用途的,开发企业承担相应改造费后可调整为民用水、民用电收费标准。

支持开发企业存量商办房屋分割销售,分割销售单套面积不小于300㎡,并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同时鼓励企业购买本区商办类的商品房,所购房屋面积300㎡以下的,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30%补贴;所购房屋面积300㎡(含)至500㎡的,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50%补贴;所购房屋面积500㎡(含)以上的,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70%补贴的,享受与住宅同等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配套服务。

八、改进优化服务保障

按照“以需定供,配套完善”原则,基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供给、保护生态和传承历史文脉前提下,可推出宜居、人文、绿色、韧性、智慧的未来住宅。创新实施以“优流程、缩时限、强服务”为内容的“拿地即开工”审批制度改革,有效整合审批资源,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带动项目建设投资“提速”,着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新环境,全力跑出产业项目建设“加速度”。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在江夏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是指江夏区范围内购买在建、在售的商品住宅、已建成项目的商品住宅和库存商品住宅(具体房源见《江夏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房源项目名录》)。

本《措施》中的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在单套内不叠加享受”的原则实施,个人(家庭)购买多套新建商品住宅的可重复享受。所有补贴资金的发放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购房人在开发企业完成房屋交付手续后,需在1年内办理不动产权证,购房人凭不动产权证和完税证明申请兑现补贴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购房人不再享受补贴资金。

本《措施》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相关条款执行期限超过有效期的,按照条款约定的期限延续执行,在本措施执行过程中,若已享受同类其他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且参照已出台同类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政策新规的,从其规定。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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