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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观山湖青莲中医诊所使用无正规渠道购进药品案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处罚〔2023〕55号

当事人名称:贵阳观山湖青莲中医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TYAG8W

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渝万熙城D地块第D12栋2层6-15号

负责人:刘**

身份证件号码:520102**********34

电话:175********

2022年8月17日我局接全国12315平台举报:在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渝万熙城D地块第D12栋2层6-15号的贵阳观山湖青莲中医诊所存在不合法规问题。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9日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一楼中药饮片房中有南沙参2600g、白英1000g、干石斛940g、川楝子660g、皂角刺760g、卷白1400g、炒狗脊1100g、海排前草350g、野生防风845g,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该医院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1月12日正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现查明:贵阳观山湖青莲中医诊所一楼中药饮片房中有南沙参2600g、白英1000g、干石斛940g、川楝子660g、皂角刺760g、卷白1400g、炒狗脊1100g、海排前草350g、野生防风845g,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经现场检查未查获当事人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进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计算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04元。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购进数量(g)

销售数量(g)

扣押数量(g)

购进价格(元/1000g)

销售价格(元/1000g)

违法所得(元)

货值金额(元)

备注

南沙参

2600g

0

2600g

50元/1000g

80元/1000g

0.00

208

白英

1000g

0

1000g

70元/1000g

120元/1000g

0.00

120

干石斛

940g

0

940g

150元/1000g

200元/1000g

0.00

188

川楝子

660g

0

660g

40元/1000g

100元/1000g

0.00

66

皂角刺

760g

0

760g

30元/1000g

50元/1000g

0.00

38

卷白

1400g

0

1400g

50元/1000g

60元/1000g

0.00

84

炒狗脊

1100g

0

1100g

200元/1000g

250元/1000g

0.00

275

海排前草

350g

0

350g

100元/1000g

160元/1000g

0.00

56

野生防风

845g

0

845g

100元/1000g

200元/1000g

0.00

169

合计

0.00

1204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医院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五张,证明执法人员在该医院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该诊所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的实物证据;

证据四、南沙参2600g、白英1000g、干石斛940g、川楝子660g、皂角刺760g、卷白1400g、炒狗脊1100g、海排前草350g、野生防风845g,证明该医院从无正规渠道购进药品的实物证据;

证据五、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医院从无正规渠道购进药品违法事实;

证据六、《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该医院的资质;

证据七、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一份,证明主要负责人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证据八、主要负责人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受法人委托的事实及被委托人处理此案件的权限。

证据九、该医院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医院的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

2023年8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观市监罚告〔2023〕5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医疗机构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案值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从无正规渠道购进的药品:南沙参2600g、白英1000g、干石斛940g、川楝子660g、皂角刺760g、卷白1400g、炒狗脊1100g、海排前草350g、野生防风845g;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缴纳到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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