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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体检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堂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以后方可上岗。

二、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次年到期前一个月进行健康复检,不得超期使用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滲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四、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五、食堂负责人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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