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了《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公立医疗机构要承担产科服务兜底责任,从强化助产服务规划布局、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强化助产服务质量管理、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规范助产服务资源调整、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机制等六个方面对加强助产服务提出具体要求。
在强化助产服务规划布局方面,《通知》要求,推动省级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三级妇幼保健院标准,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1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障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助产服务能力。
《通知》对助产服务资源调整作出了规范要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地广人稀地区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保障产科持续服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调整医疗资源的除外。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拟关停产科要广泛征求建档孕产妇意见,书面征求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切实保障群众看病就医权益。
《通知》还要求各级公立医院认真落实《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化公益属性,完善内部分配制度,调动产科医务人员积极性,努力使综合性医院产科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严禁向产科和产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产科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陈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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