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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曲周县垃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名称 曲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曲周县垃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机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索引号 000218077/2019-00096 主题分类 政策 文号 冀环审〔2019〕53号 发布日期 2019-12-05 主题词 效力状态

曲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曲周县垃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曲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所报《曲周县垃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曲周县垃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及《曲周县垃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补充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曲周县第四疃镇大弟八村村东,用地性质为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本项目新建2台日处理生活垃圾400吨的机械炉排炉、1座25万立方米库容生活垃圾填埋场(仅用于填埋稳定化飞灰)和1套15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余热锅炉、烟气净化、飞灰处理、循环水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等设施。本项目总投资41873.11万元,环保投资6809万元,占投资比例16.26%。

二、项目建设符合《曲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及《曲周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

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还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00.365吨/年、氮氧化物313.640吨/年,化学需氧量65.907吨/年、氨氮4.394吨/年,并严格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本项目投产后,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日常监测计划等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的相关规定,依法持证排污。。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本项目生产用水必须使用中水;加强车间、厂区周围的防护绿地建设,控制恶臭、扬尘、噪声等污染;配套的天然气管线、污水及中水管线另行办理环评手续,管线未建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启动及助燃系统燃料为天然气,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2台焚烧炉烟气均采用“SNCR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湿式洗涤塔+SCR脱硝”工艺处理(2套),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80米双筒集束烟囱排放。外排烟气中各项污染物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

消石灰粉、氢氧化钙干粉、活性炭、水泥、飞灰等粉状物料须全部采用密闭储仓储存,各粉仓均设置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的废气经各自配套的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填埋场废气采取及时洒水来降低粉尘产生量,场界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有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卸料大厅、垃圾仓、渗滤液处理站各个池体应密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1套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根40.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无量纲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化学水处理站及余热锅炉系统排污水经pH调节+沉淀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由废水管网排入曲周县污水处理厂,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曲周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指标。曲周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未验收前,本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本项目垃圾运输车、卸料平台、运输车道及车间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焚烧区渗滤液、填埋区淋溶水一并排入渗滤液处理站处理,采用“预处理系统+厌氧反应器(UASB)+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NF)+反渗透(RO)”工艺,处理后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水质标准后,净水全部作为循环冷却系统补水,反渗透工段及纳滤工段浓缩液部分用于烟气净化系统石灰浆制备,剩余部分入炉焚烧处理。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填埋场、飞灰稳定化间及危废暂存间、渗滤液收集管沟、渗滤液处理站、垃圾仓、初期雨水收集池、消防废水池、焚烧炉与锅炉间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烟气净化系统和飞灰仓布袋除尘器更换的废滤袋、废油、废油桶、废铅蓄电池、废滤膜、废离子交换树脂、SCR脱硝系统废催化剂暂存于危废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渗滤液处理站污泥、除臭系统废活性炭、生活垃圾送焚烧炉焚烧处理;石灰仓、干粉仓、活性炭仓、水泥仓脉冲袋式除尘器废滤袋定期由除尘器厂家回收;飞灰在采用“螯合剂+水泥”进行稳定化处理后,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鉴定确认无害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定期送本项目新建的填埋场填埋,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该填埋场仅用于填埋本项目稳定化的飞灰,不得填埋其它垃圾,并及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号)文件要求。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仓、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曲周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5日

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曲周县分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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