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2015年第6号)
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无根豆芽”的公告
2014年,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打击生产销售“无根豆芽”的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使用无根豆芽素(无根水)等禁用物质生产豆芽的商户,并制定了《豆芽生产操作规范清单》,明确了生产豆芽的“必做事项”和“禁做事项”。目前,市场上生产销售“无根豆芽”的现象已大幅减少。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特公告如下:
一、海南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继续在全省各大农贸市场、超市、餐馆开展巡回抽检,一旦发现有用无根豆芽素、尿素、抗生素生产的豆芽,将追踪溯源,依法严惩生产者。
二、全省豆芽生产者,要严格按照“必做事项”和“禁做事项”的要求生产豆芽,对违反规定加工“无根豆芽”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按上限罚款,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公告之日起,全省各豆芽销售者和餐馆不得再购进、销售“无根豆芽”,对违反规定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按上限罚款。
四、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豆芽时,注意从外观进行鉴别,防止购买到“无根豆芽”。外观鉴别的方法是:一看豆芽秆。“无根豆芽”秆偏长、粗状、白胖;自然培育的豆芽秆细长,长度与根相差不大。二看豆芽根。“无根豆芽”无旁根,或几乎无根;自然培育的豆芽根部细长或有须状旁根。
五、请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一旦发现加工、销售“无根豆芽”的商户,立即拨打12331举报,一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特此公告。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5日
豆芽生产操作规范清单
序号
必须做的事项
禁止做的事项
1
购进生产豆芽使用的原料(豆种)、辅料等必须感官质量合格,有台账记录,台账记录至少保留半年以上。
严禁使用来历不明、农药残留超标、受工业“三废”污染等问题豆种。
2
直接接触豆芽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患者直接从事豆芽生产。
3
豆芽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受到污染的水发制豆芽。
4
要有生产、储存豆芽专用工具,使用前必须清洗干净并消毒。
严禁用其他用途的工具生产、储存豆芽。
5
豆芽生产、储存环境卫生整洁。豆芽生产区具有防鼠、防虫措施,每批次生产前对生产区进行清洁和消毒。
禁止豆芽生产区域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生活垃圾等杂物,生产区25米内不得有有毒气体、放射性及其他开放性污染源。
6
必须按照正常的豆芽发制流程进行豆芽生产。
禁止在豆芽加工过程中使用无根豆芽素、尿素、增粗剂等植物生长剂及添加对人体有害的工业原料、激素、农药、兽药、抗生素等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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