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通过《民法典》,民法是社会生活的记载与表达。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社会交往休戚相关。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古人讲“天下之本在家”,现代人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所以婚姻家庭法和百姓的利益及感受息息相关。
接下来,我们一起通过翠翠和二娃的故事来看看,《民法典》是如何守护我们的婚姻家庭!
1、在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条件中,有没有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对婚姻有着怎样的影响?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一条规定包含了四个要点:1.重大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2.重大疾病的人结婚的后果,从原来的“无效”变成“可撤销”。3.撤销婚姻的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4.申请撤销的期限是1年。
案例来了!◈
翠翠23岁,患有精神病,病情时好时坏,好的时候和正常人也没什么区别,已经到了法定婚龄,父母也在考虑她的婚姻大事。二娃24岁,身体状况良好。经过中间人介绍,二人相识相处,后来也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按照《婚姻法》规定,翠翠的病不能结婚,如果结婚后,病还没治好,那么这个婚姻就是无效的。
而按照新的《民法典》规定,只要翠翠家在结婚前将病情如实告知二娃,二娃也完全出于自愿,那么这个婚姻就是受法律保护的。而相反,如果翠翠和她的家人隐瞒了病情,结婚后二娃才发现翠翠患病,并且提出异议,那么二娃就可以申请撤销这个婚姻。这里要注意,这个举证责任在翠翠一方,她需要举证证明,“结婚前,我就已经把患精神病的事实告诉二娃了,他愿意和我结婚。”
2.父母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有哪些权利义务,父母双方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是否存在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夫妻双方平等享有这个权利,共同承担这个义务。
比较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新的《民法典》在父母养育孩子的问题上更加强调夫妻平等。
3、夫妻一方借别人的钱,另一方应该还吗?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第一次出现。为方便理解这个概念,我们把这一条拆分开来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2.未签名的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3.一方借款,金额不是很大,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无需举证,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4. 一方借款,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需要债权人举证,如果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来了! ◈
翠翠和二娃是夫妻,鹏鹏是二娃的朋友。一天,二娃提出向鹏鹏借款15万元,说用于买车。借钱时,二娃和鹏鹏都没有提到翠翠是否知晓此事。两年后,二娃还不了钱,鹏鹏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二娃和翠翠诉至法院。二娃对此无异议,翠翠却主张,其不知晓借款一事,买车也没有用借的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鹏鹏则能够举证证明,二娃经常开车接送翠翠上下班以及孩子上下课。法院认为,15万元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鹏鹏能够证明借款用于二娃和翠翠家庭共同生活,可以认定该15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二娃和翠翠共同偿还。
4、《民法典》有没有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有的。《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个人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2.《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在这里我们主要看一下第1063条第(二)款: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这里要注意一点,常见的情况是,夫妻一方在受伤后,暂时还没有获得赔偿款,但是已经为治疗而花费了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是用共同财产垫付的;那么在获得赔偿款之后,就需要先扣除垫付的费用,剩余的才是受伤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来了! ◈
二娃和翠翠结婚7年,女儿5岁,过着平静祥和的小日子。不料一场意外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安宁,一天,二娃在下班路上,步行到一个居民楼下时,三楼住户放置在阳台上的花盆突然坠落,砸在二娃的头上,二娃当场晕厥,受伤住院。病不等人,赔偿事宜还在和对方协商过程中,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就需要先行垫付。截至二娃出院,已经花费8万元。经过诉讼,法院判决加害方花盆所有人赔偿二娃各项损失25万元。那么,在这25万元中,需要先扣除用夫妻共同财产。
5、网络热议的离婚冷静期该如何解读呢?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离婚冷静期:分为5个层次:1.夫妻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2.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先不予办理离婚。3.在这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4.前一个30日届满,再一个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去申请离婚证。5.不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这里的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其实人民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中也有冷静期制度,体现在《民法典》第1079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都是对婚姻的一种保护措施,尽可能防止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从而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进而维护社会稳定。
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感情还没有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其实这并不是限制离婚自由,而是尽量避免草率离婚,最大程度维护家庭稳定。当然,如果判决不准离婚后并没有使双方重归于好,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6、请问《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有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倡导健康离婚、阳光离婚,要求双方在离婚时必须把孩子的问题处理好,即使父母离婚了,孩子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也会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和孩子保持良好的亲子关系。父母共同爱着孩子,孩子就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受到太大的伤害。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是如何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过错方具体指重婚、家暴、虐待、赌博、吸毒、犯罪等等。无过错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在这里,《民法典》明确提出对子女、女性和无过错方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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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解读来自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陈丽芳
原标题:《7个问答,3个案例,看《民法典》如何守护你的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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