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使全县人民有一个良好的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富平县犬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对县域内的犬类管理的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富平县县域内的文物保护区、居民住宅区、主要道路、机关、团体、企业单位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犬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二、本县的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在重点限制区内,居(村)民每户限养一只小型观赏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三、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指定兽医站点检疫,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审验手续。未经公安机关登记、审验和领取犬牌犬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四、在重点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个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犬只迁移到一般限制区饲养或送交养犬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采取措施的,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重点限养区内的单位军、警等警务用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及教学工作需要的;专业表演团体演出用犬;动物园观赏用犬;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安全用犬,以及重要仓储单位和特殊需要用犬的单位,经批准养犬的必须落实专人管理犬只,建立养犬管理制度,实行圈(拴)养,不得携犬外出。
六、养犬人不得擅自携犬进入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室、商店、商业街区、宾馆、饭店、市场等公共场所。
七、养犬人不得携犬在规定时间(每日7:00—20:00)内进行户外活动;携犬外出时必须对犬束犬链、挂犬牌,由完全行为能力人牵领,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八、养犬人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九、养犬人不得在县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划定或设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段遛犬。
十、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同时携带犬类粪便回收工具,犬只在户外便溺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十一、养犬人必须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养犬人放弃所养犬的,应送交农业部门的犬只留检所。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养区及区域内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
十三、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应当向畜牧部门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犬类服务经营活动。
十四、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富平县犬类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本通告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富平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