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2022年10月3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对当事人用于食品制售的豇豆(抽样单样品信息购进日期:2022-10-30;抽样基数:5kg)依法进行了随机抽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C22370612411353233],样品经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该产品的检验项目克百威.mg/kg,标准指标为≤0.02,实测值是0.28,[备注:(包括3-羟基克百威)项目],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被抽检的豇豆是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0日从山东望家欢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5kg,进货价格是7.84元/kg,购进金额39.2元。其中被抽样样品2.4kg以8元/kg的价格销售,其余豇豆均已使用完毕,获利无法计算,综上,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19.2元。另查,当事人在采购该批豇豆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合格证、送货清单,并完成了进货查验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烟台市牟平区富海商场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用于销售的“嘉利丰”牌香菇豆干(嫩;鸡汁味;净含量:散装称重)1袋,生产日期为2021/07/03,标签保质期为:阴凉避光,真空包装九个月;“客聚园”木耳豆干2袋(五香味1袋,烧烤味1袋),生产日期均为2021/06/03,标签保质期均为6个月,当事人用于销售的上述三袋食品均为过期食品。当事人于2021年7月4日从“美团优选”小程序app购进种豆干用于店内,进货价2斤/袋,共进了1袋,进货总值9.69元,销售均为0.5元/小袋,其中“嘉利丰”牌香菇豆干(嫩;鸡汁味;净量:散装称重)1袋、“客聚园”木耳豆干2袋(五香味1袋,烧烤味1袋)用于摆放销售时均已经过了保质期,因为当事人没有记账,具体到过期后销售多少,违法销售额都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2023年6月6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3、牟平区高记花椒炒鸡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4月19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高记花椒炒鸡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4月23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4月24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4月2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7月3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4、牟平区奈小思甜品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4月19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奈小思甜品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4月23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4月24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4月2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7月3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5、牟平区金达来餐饮经营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4月19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金达来餐饮经营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4月23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4月24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4月2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7月3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6、牟平区汪萍灌汤小笼包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4月2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汪萍灌汤小笼包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4月2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4月28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4月2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7、牟平区鑫雪食品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4月2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鑫雪食品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4月2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4月28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4月2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7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8、牟平区酥小炸小吃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4月2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酥小炸小吃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4月2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4月28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4月2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9、牟平区杜未烤肉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5月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杜未烤肉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5月10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5月11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5月1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7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0、牟平区好赞麻辣烫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5月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好赞麻辣烫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5月10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5月11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5月1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7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1、牟平区现菜爷金丝牛肉饼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5月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现菜爷金丝牛肉饼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5月10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5月11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5月1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7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2、牟平区方记凤爪小吃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6月2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方记凤爪小吃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3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4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7月27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3、牟平区乐小鲜凉拌菜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6月2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乐小鲜凉拌菜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3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4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7月27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4、牟平区微热麦田披萨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6月2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微热麦田披萨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3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4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7月27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5、牟平区张小生包子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5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张小生包子铺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5月1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5月18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5月1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1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6、牟平区乐个茶甜点坊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5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乐个茶甜点坊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5月1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5月18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5月1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1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7、牟平区柳柳桦楠麻辣烫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5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柳柳桦楠麻辣烫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5月1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5月18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5月1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1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8、牟平区泰兰德茶饮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5月29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泰兰德茶饮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5月31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6月1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6月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1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9、牟平区面来香面食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5月29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面来香面食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5月31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6月1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6月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1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牟平区军义早餐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5月29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军义早餐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5月31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6月1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6月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1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1、牟平区老魏面食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6月29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老魏面食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2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3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3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1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2、牟平区杜思伟小吃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6月29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杜思伟小吃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2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3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3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1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3、牟平区煜瑞牛肉板面馆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1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煜瑞牛肉板面馆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7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7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4、牟平区玉姐饽饽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1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玉姐饽饽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7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7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5、牟平区莹来小吃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1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莹来小吃部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7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7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6、牟平区英卓小笼包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英卓小笼包铺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1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8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7、牟平区旭光香辣鸡架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旭光香辣鸡架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1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8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8、牟平区小阿良烧烤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1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小阿良烧烤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7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7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9、牟平区喜滋滋油饼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6月29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喜滋滋油饼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2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3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3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30、牟平区王青小吃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5月29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王青小吃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5月31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6月1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6月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31、牟平区苏氏牛肉拉面馆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1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苏氏牛肉拉面馆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7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7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32、牟平区食时利烧烤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食时利烧烤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1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8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33、牟平区圣安熟食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圣安熟食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1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8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34、牟平区沙姨熟食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1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沙姨熟食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7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7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35、牟平区润浓黄焖鸡米饭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润浓黄焖鸡米饭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1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8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36、牟平区牛哥冒菜馆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牛哥冒菜馆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1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8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37牟平区来碗羊汤馆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1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来碗羊汤馆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7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7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38、牟平区泓玉包子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1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泓玉包子铺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7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7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39、牟平区好嗨鸭卤鸭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6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好嗨鸭卤鸭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9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0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40、牟平区海心小吃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海心小吃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1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8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41、牟平区贡市代炸鸡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6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贡市代炸鸡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9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0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42、牟平区邓彪鲜面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6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邓彪鲜面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9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0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43、牟平区吃客瓦香餐饮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6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吃客瓦香餐饮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9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0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8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44、牟平区华岳快餐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6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华岳快餐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9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0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9月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45、牟平区牧场能量饮品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6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牧场能量饮品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9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0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9月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46、牟平区花甜喜食烘焙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6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花甜喜食烘焙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9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0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9月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47、牟平区哈茶奶茶吧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1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哈茶奶茶吧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7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7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9月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48、牟平区大川小屋川菜馆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1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大川小屋川菜馆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7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7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9月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49、牟平区矫记快餐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矫记快餐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1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8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9月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50、牟平区高大叔刀削面馆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高大叔刀削面馆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1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8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9月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51、牟平区魏厨鸭鸭货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16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魏厨鸭鸭货铺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18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19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2023年7月19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9月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52、烟台顺泰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年6月12日, 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用于销售的 “金时子”牌三粒年年糕(东北糯米;净含量:60克)3袋,生产日期均为2022.12.05,标签保质期为6个月,当事人用于销售的上述3袋食品均为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烟牟市监强制[2023]NH002号),依法扣押涉案的3袋年糕。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4日从烟台恒轩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金时子”牌三粒年年糕(东北糯米;净含量:60克)用于店内销售,进货价为1.5元/袋,共进了80袋,进货总值120元,售价为2元/袋,上述3袋食品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因当事人没有记账,无法确认涉案年糕在过期后是否销售,故本案可查实货值金额为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3年10月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53、牟平区好再来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用于销售的“统一”牌老坛酸菜牛肉面(油炸方便面 净含量:面饼+配料121克,面饼:82.5克)4袋,生产日期均为20221128,标签保质期为6个月,当事人用于销售的上述4袋方便面食品均为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烟牟市监强制[2023]NH003号),依法扣押涉案的4袋方便面。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份从经销商业务员手里购进“统一”牌老坛酸菜牛肉面(油炸方便面 净含量:面饼+配料121克,面饼:82.5克)1箱(24袋),用于店内销售,进货价为50元/箱,销售均为2.5元/袋,其中4袋被检查时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因当事人没有记账,具体到过期后销售多少,违法销售额均无法计算,故本案可查实货值金额为1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3年10月1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54、牟平区振轩商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用于销售的“恒态源”牌毛毛虫面包(奶香原味;净含量:150g)2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03月15日,食品标签标示:保质期90日,当事人用于销售的上述2袋方便面食品均为过期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从送货上门的供货商手里购进“恒态源”牌毛毛虫面包用于店内销售,共进了10袋,进货价4.5元/袋,销售均为5元/袋,其中2袋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因当事人没有记账,无法确认涉案面包过期后是否销售,故本案可查实货值金额为1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3年10月26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55、牟平区半亩地私房菜馆未经许可网络经营凉菜案
2023年9月1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销售凉菜,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8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网络经营凉菜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底开始在饿了么平台未经许可加入凉菜东北大拉皮、凉拌黄瓜进行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1月24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56、牟平区东岛渔家海鲜餐厅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25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责令其于2023年7月2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当事人涉嫌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确实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1月22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57、牟平区二五八菜馆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6月25日我局接到国抽系统指令称当事人经营的凉拌海蜇皮、凉拌海蜇头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mg/kg)项目凉拌海蜇皮实测值2.17x103,标准指标≤500,凉拌海蜇头实测值1.05x103,标准指标≤500,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3年7月3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购进上述不合格海蜇皮、海蜇头,各购进4kg,用于制作凉拌海蜇皮和凉拌海蜇头的原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1月22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58、牟平区福门商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3年5月2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处销售的湘霸王手撕肉干已过期,于2023 年5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金磨坊鱼豆腐香辣味2袋(生产日期:2022/08/21,保质期9个月)、湘霸王手撕肉干2袋(生产日期:2022/04/15,保质期9个月)在售,均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2023年9月19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者罹患重大疾病且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59、牟平区家家乐饼店未经许可网络经营凉菜案
2023年7月26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凉菜,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网络经营凉菜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开始在美团平台未经许可经营凉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1月24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60、牟平区锦湖商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3年8月23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处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0日的火鸡面已过期并提供相关视频照片,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9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处未发现批次火鸡面,在当事人货架上贴有标示“网红产品 火鸡面 4元”的爆炸标签,经当事人现场确认,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视频确为在当事人店内拍摄。调查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等方式,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2023年11月22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61、牟平区老一九烧烤店未经许可网络经营凉菜案
2023年7月26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凉菜,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开始在美团平台未经许可经营凉菜,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网络经营凉菜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1月24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62、牟平区良衍兴火锅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9月16日,我局接到国抽系统指令称当事人购进的芹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mg/kg项目实测值3.06,标准指标≤1,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2023-08-18批次芹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NO:YYJC-CJSP20230818015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提供出芹菜的进货查验材料,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8日自王家疃市场温洋洋处购进上述不合格芹菜,当事人提供出供货商身份证、销货清单、进货查验记录表、自我承诺合格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1月24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63、牟平区龙晓商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案
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处于经营状态,当事人处有散装月饼在售,当事人处从业人员孙燕无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烟牟市监当罚〔2023〕ZF301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处于经营状态,当事人处有散装月饼在售,当事人处从业人员孙燕无健康证明。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9日对当事人涉嫌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11月30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64、牟平区普惠蔬菜批发中心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烟台市牟平区爱华启迪幼儿园采购的不合格胡萝卜系从当事人处购进,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2023-05-10批次胡萝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NO:S2023051001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胡萝卜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1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0日购进上述不合格胡萝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2023年10月26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65、牟平区三缘时尚火锅城采购不合格大葱案
2023年11月10日,我局接到国抽系统指令称当事人购进的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mg/kg项目实测值1.69,标准指标≤0.3,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2023-10-16批次大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NO:HR20231021975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现场提供出批次大葱的进货查验材料。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不合格大葱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提供出供货商营业执照、检测合格明示单、销货清单、进货查验记录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2023年12月7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66、牟平区松辉摔面馆未经许可网络经营凉菜案
2023年7月26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凉菜,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网络经营凉菜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开始在美团平台未经许可经营凉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1月24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67、牟平区桐宇休闲食品店无证经营食品案
2023年8月10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3年8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听鸿什锦水果干(计量方式:散装称重)在售,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4日对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自2023年8月5日开始在店里销售散装称重食品,截至案发一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无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2023年11月22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68、牟平区伟超餐饮店涉嫌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2023年07月25日,我局组织人员对当事人采购的葱依法进行了随机抽样检验,样品经山东益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mg/kg项目标准指标为≤0.3mg/kg,实测值为2.86 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2023年08月22日,山东益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签发了编号为NO: YYJC-CJSP2023072502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 YYJC-CJSP20230725024的检验报告,由当事人经营者张作伟签字接收。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4日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07月25日从王家疃市场小任蔬菜批发处采购上述葱用于餐饮店做食材使用。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2023年11月30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69、牟平区汐藏土特产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处摆放有标注“内蒙特产”字样的酒1瓶在售,包装上没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5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上述酒为青稞酒,当事人于2023年8月自朋友处拿到1瓶在店里销售。当事人提供不出进货查验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2023年11月30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70、牟平区小姜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4日我局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案件移送函,称烟台智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不合格生姜系从当事人处购进,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2023-05-22批次生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NO:ZW-20230523071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2日自牟平区李家蔬菜店购进上述不合格生姜。当事人提供不出购货商的资质材料及合格证等进货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2023年11月30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71、牟平区茂源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8月19日,我局接到国抽系统指令称当事人购进的萝卜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mg/kg)项目实测值0.028,标准指标≤0.01,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2023-07-21批次萝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NO:YYJC-CJSP20230721037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现场提供出批次萝卜的进货查验材料。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5日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提供出供货商营业执照、检验结果报告单、销货清单、进货查验记录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2023年11月30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72、牟平区小天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烟台市海德农产品超市有限公司供给烟台市牟平区合木幼儿园食堂的不合格山药系从当事人处购进。2023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2022-5-17批次山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NO:S2023051804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从芝罘区一农贸市场购进上述不合格山药。当事人提供不出购货商的资质材料及合格证等进货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2023年11月22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73、牟平区小雪黄焖鸡米饭店未经许可网络经营凉菜案
2023年6月26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凉菜,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网络经营凉菜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份开始在美团平台未经许可上架珍品海草菜,尖椒拌皮蛋,凉拌黄瓜,脆黄花酱菜,五仁酱条,凉拌豆腐皮等冷食类食品进行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1月24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74、牟平区艳芳商店经营不合格的饮用水案
2023年9月26日我局接到国抽系统指令称当事人经营的垛山泉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标准指标n=5 c=0 m=0,实测值10,85,0,0,2,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2023-08-22批次垛山泉包装饮用水,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NO:HP20230824416检验报告,当事人提供出垛山泉包装饮用水的进货查验材料,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饮用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提供出进货查验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2023年11月30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75、牟平区养马岛涵涵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 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牟平区养马岛涵涵商店销售的辣椒依法进行了随机抽样,样品经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其中毒死蜱(mg/kg)项目实测值0.075,标准指标≤0.02,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NO.GJQD230702261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监督抽查结果表示认同,不申请复检。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5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自芝罘区幸福蔬菜批发市场购进上述不合格辣椒。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2023年11月22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76、牟平区养马岛鑫岛渔家饭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帽案
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养马岛鑫岛渔家饭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帽的情况,责令其于2023年7月26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仍未穿戴工作帽的问题。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4日对当事人涉嫌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帽的行为。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构成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2023年11月30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77、牟平区养马岛獐岛商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023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违法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烟牟市监责改[2023]ZF3004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3年7月2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复检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烤肠加工销售问题。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31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应予以处罚。 2023年11月20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78、牟平区冶氏牛肉面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8月29日,我局接到国抽系统指令称当事人购进的辣椒经抽样检验,氧乐果(mg/kg)项目实测值0.25,标准指标≤0.02,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2023-08-01批次辣椒,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NO:YYJC-CJSP20230801044检验报告,当事人对监督抽查结果表示认同,不申请复检。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8日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从王家疃市场购进的上述不合格辣椒用作食品原料,提供不出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及合格证等进货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1月30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79、牟平区粤港茶餐厅涉嫌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023年7月11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牟平区粤港茶餐厅采购的辣椒依法进行了现场抽样,样品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065mg/kg,标准要求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No:RPSP230700478《检验报告》通过直接送达,当事人于2023年8月4日签收,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4日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被抽检的辣椒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从芝罘区荣民蔬菜批发零售店购进的。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1月24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80、烟台大海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大海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姜、葱依法进行了随机抽样,样品经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其中葱噻虫嗪(mg/kg)项目实测值0.92,标准指标≤0.3,姜噻虫胺(mg/kg)项目实测值0.55,标准指标≤0.2,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NO.GJQD230702406号、NO.GJQD230702405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监督抽查结果表示认同,不申请复检。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5日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提供不出涉案葱、姜的合格证及进货查验记录表等进货查验材料,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1月30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81、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百盛烧烤店未经许可网络经营凉菜案
2023年6月26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凉菜,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网络经营凉菜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1月24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82、烟台养马岛海舵酒店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 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养马岛海舵酒店有限公司采购的葱依法进行了随机抽样,样品经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其中噻虫嗪(mg/kg)项目实测值0.99,标准指标≤0.3,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NO.GJQD230702519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监督抽查结果表示认同,不申请复检。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5日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提供出供货商的身份证、销货清单、自我承诺合格证、进货查验记录表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2月1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83、烟台益芯香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变更生产许可事项案
2023年7月12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益芯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处现有设备布局、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申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烟牟市监责改〔2023〕SC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烟牟市监当罚〔2023〕SC05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处罚。2023年8月18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位处配料间在设备布局图中应放置电子秤、不锈钢工作台,实际放置了和面机;洗蛋、打蛋间在设备布局图中应放置不锈钢盆、不锈钢工作台,实际放置了月饼成型机,当事人在未办理变更申请的情况下仍未按照设备布局图布局生产场所。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8日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变更生产许可事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变更生产许可事项的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变更生产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1月30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84、牟平区鸿祥东北餐馆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8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鸿祥东北餐馆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责令其于2023年8月22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23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相关问题。2023年8月23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2月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85、牟平区云辰餐饮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8月1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云辰餐饮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责令其于2023年8月1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18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相关问题。2023年8月1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2月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86、牟平区粥总管餐饮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8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粥总管餐饮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责令其于2023年8月22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23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相关问题。2023年8月23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2月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87、牟平区禧钰祥牛肉板面馆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8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禧钰祥牛肉板面馆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责令其于2023年8月22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23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相关问题。2023年8月23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2月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88、牟平区华姐烧烤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8月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华姐烧烤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责令其于2023年8月15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16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相关问题。2023年8月16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1月17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89、牟平区长盛饭庄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8月1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长盛饭庄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责令其于2023年8月21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22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相关问题。2023年8月22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1月2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90、牟平区荣发烧烤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8月9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荣发烧烤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责令其于2023年8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17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相关问题。2023年8月17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1月2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91、牟平区福东面食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8月1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福东面食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责令其于2023年8月1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18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相关问题。2023年8月1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1月2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92、牟平区心意面食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8月9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心意面食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责令其于2023年8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17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相关问题。2023年8月17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1月2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93、牟平区芳馨面食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8月23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芳馨面食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责令其于2023年8月29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30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相关问题。2023年8月3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1月2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94、牟平区姐妹早餐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8月1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姐妹早餐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责令其于2023年8月1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18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相关问题。2023年8月1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1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95、乔*龙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行为,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
96、牟平区王*明肉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8月17日,我局接到国抽系统指令称当事人处购进销售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mg/kg)项目实测值1.6,标准指标≤0.2,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
97、牟平区吉某快餐店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2023年7月20日,我局组织对当事人采购的“结球甘蓝”和“葱”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经山东益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经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98、烟台铭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2023年7月21日,我局组织对当事人采购的“韭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经山东益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经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99、烟台烟霞古镇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2023年7月1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对烟台烟霞古镇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的辣椒进行抽样,经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采购的辣椒:毒死蜱,mg/kg ,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4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3年8月3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另查,当事人能提供出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信息表、承诺达标合格证、厨房蔬菜验收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23年8月22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023年12月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100、牟平区*华拉面馆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8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程华拉面馆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责令其于2023年8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17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相关问题。2023年8月1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1月2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01、牟平区梦泽苑脂渣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8月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梦泽苑脂渣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责令其于2023年8月9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10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相关问题。2023年8月1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1月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02、牟平区小沙鸡叉骨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8月1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小沙鸡叉骨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责令其于2023年8月18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21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相关问题。2023年8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1月2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03、牟平区*静烧烤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8月1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杨静烧烤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责令其于2023年8月18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21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相关问题。2023年8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1月6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04、牟平区志彤道合烧烤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8月1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志彤道合烧烤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责令其于2023年8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17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相关问题。2023年8月1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1月2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05、牟平区忻洁脂渣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8月1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忻洁脂渣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责令其于2023年8月18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21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相关问题。2023年8月2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1月2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06、牟平区鑫建烧烤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8月11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鑫建烧烤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责令其于2023年8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8月17日,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相关问题。2023年8月1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1月22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07、烟台日升水产品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案
2023年8月23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烟台日升水产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无证经营食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8月28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1月22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08、牟平区刘*迪果蔬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3年5月2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处销售的食品已过期。2023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在对牟平区刘小迪果蔬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部分食品已过期。2023年5月29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2023年9月20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对该店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109、牟平区贝莱香食品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11月22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责令其于2023年11月2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确实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2月8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10、牟平区饼饼侠餐饮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11月21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责令其于2023年11月26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确实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2月8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11、牟平区盖帽冒菜馆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11月21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责令其于2023年11月26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确实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2月8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12、牟平区行行行快餐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11月16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责令其于2023年11月20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确实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2月8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113、牟平区芋你有圆饮品店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案
2023年11月16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责令其于2023年11月20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复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改不到位,仍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确实存在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12月8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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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牟平区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牟平区市场监管局食品曝光案例汇总 https://m.trfsz.com/newsview8042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