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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

中医诊所备案办事指南(试行)模板一、适用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举办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中医诊所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备案。

备注:不适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围详见附件1。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中医诊所备案事项代码:310000000-SP-R500729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办理机构名称: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权限:市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二)办理容中医诊所的备案、变更、注销。

(三)办理对象符合中医诊所备案适用围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备案条件(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详见附件2);(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3)(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六、备案数量无备案数量限制。

七、备案材料(一)形式标准1.备案材料(表格)为A4规格纸打印,信息表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

2.备案材料容完整、清楚,无涂改,备案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一致,无前后矛盾。

3.备案材料中的复印件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4.备案信息表应加盖公章或签章。

5.备案材料按本指南备案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二)备案提交材料目录1.中医诊所备案提交材料表:2、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区卫计委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核查容见附件11。

2.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提交材料表: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2、涉及《中医诊所备案证》登记事项变动的,须提供变动所需相关材料并更换《中医诊所备案证》。

3.中医诊所备案注销报告材料表:《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见附件4《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信息表》见附件12《中医诊所注销备案报告书》见附件13八、备案期限(一)受理(补正)期限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二)备案办理期限1.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办结。

2.变更:材料齐全且符合变更要求的,当场办结。

3.停业(歇业)、注销:材料齐全且符合变更要求的,当场办结。

九、备案证件《中医诊所备案证》(容完整,加盖专用章)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十一、备案人权利和义务(一)备案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备案人有权要求公示本备案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备案格式文书等;2.备案人提出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备案的平等权利;3.备案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要求备案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等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备案人对该项备案的实施,享有述、申辩等权利;5.备案中,经办人员存在违纪情况的,备案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6.备案人认为备案部门实施备案侵犯备案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备案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备案人应当按照该备案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备案文本的规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备案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容的真实性负责;2.备案部门依法对备案人的备案事项进行审核时,备案人应当如实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3.备案人取得备案后,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4.备案人取得备案后,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十二、材料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接收地址: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2)网上及信函接收无(二)接收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二)咨询9(三)网上咨询无(四)电子咨询无(五)信函咨询接收部门名称:青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通讯地址: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行政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01700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办公室地址:青浦区华科路550弄3号楼401室(二)投诉无(三)电子投诉无(四)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青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办公室通讯地址:青浦区华科路550弄3号楼401室邮政编码:201700十五、办理方式备案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十六、决定公开自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将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青浦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公开。

附件目录附件1:不适用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围附件2:中医诊所基本标准附件3:中医诊所命名规则附件4: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附件5:中医医疗技术手册目录附件6:中医诊所设备清单附件7:XX中医诊所基本情况说明附件8:中医诊所管理参考规章制度清单附件9: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及说明附件10:中医诊所备案有关事项告知单附件11:中医诊所(备案制)现场核查容提示附件12: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变动信息表附件13:中医诊所注销备案报告书附件1不适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医疗技术及服务围(1)西医西药(2)中药注射剂(3)穴位注射(4)中医微创类技术(5)有创类的手术疗法(6)急诊等不适宜中医诊所提供服务的诊疗科目(7)其他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疗法和技术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一、人员(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房屋(一)房屋相对独立;(二)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三)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四)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应当根据开展的诊疗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1. 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2. 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三、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二)有与开展诊疗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命名规则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的命名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中医诊所命名规则1、中医诊所的名称组成中医诊所的名称由+识别名称+中医诊所组成。

中医诊所的识别名称包括以下容: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2、中医诊所命名一般原则1)中医诊所命名应当准确、规、合理;2)名称必须名副其实,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擅自增加、更改;3)中医诊所的识别名称可合并使用,准确核定,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各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5)对同一设置主体举办的连锁品牌中医诊所,可加冠统一品牌的名称。

3、中医诊所不得使用的名称1)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2)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3)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4)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5)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6)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围的名称;7)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一般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8)本市已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可通过“医疗服务信息便民查询系统”(http:/)查询本市现有医疗机构名称)9)以谐音、形容词、组合词等形式模仿本市已经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10)本市已经注销但未满3年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转制医疗机构除外);11)未得到授权的本市著名品牌名号;12)未得到授权的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界的寺、观、教堂名称等;13)男子、女子;14)其他法律禁止的名称。

二、冠名核准权限及程序中医诊所冠名核准与核发中医诊所备案证由区卫生计生委一并审核。

市卫生计生委在收到区卫生计生委报送的中医诊所备案信息后,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有权纠正区卫生计生委已经核准备案的不适宜的中医诊所名称。

三、中医诊所名称的争议处理1)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备案机关申请相同的中医诊所名称,备案机关依照备案在先原则处理。

属于同一天备案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2)两个以上中医诊所因已经备案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备案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

附件4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医药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存档。

2、执业人员按照实际在诊所执业人员填写,没有的填写无。

3、个人举办的诊所,涉及法人机构事项不需要填写。

说明信息表是拟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之一,个人或法人机构举办中医诊所,均需填写此表。

一、编号编号与《中医诊所备案证》上的编码一致。

参照原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22位)。

其中,备案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编码为D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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