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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综合业务 转发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苏卫医政〔2019〕3 号 )

转发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苏卫医政〔2019〕3 号 )

发布日期:2019-01-14 14:21:34 浏览次数: 1277

各设区市及昆山、 泰兴、 沭阳县( 市) 卫生计生委, 省属省管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 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9 号, 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 并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 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 改革、 有效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具体举措, 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抓好落实。 要按照《通知》 要求, 结合工作实际细化相关配套措施, 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 完善相关审批服务流程, 并及时在政府政务服务网站进行公示。

二、创新工作举措。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的要求, 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 积极探索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审批网上办理、 并联审批、 信息共享的实现途径, 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精减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条件。 要适应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的工作要求, 为办医主体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提高审批效率。

三、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 谁主管、 谁监管” 原则, 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将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纳入全行业医疗服务监管体系, 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 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 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江苏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要求, 加强医疗卫生信用体系建设, 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促进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诚信经营、依法执业。

联系人: 医政医管处管士弟, 联系电话: 025-83620607

               中医医政处倪杰, 联系电话: 025-83620520

附件: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9 年1月9日

附件下载: 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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