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视频称,国庆假期与家人在四川德阳绵竹幸福家宴中餐厅就餐后出现集体食物中毒现象。10月9日,绵竹市市场监管局回应称,目前涉事门店已暂停营业,多个部门正联合调查。绵竹市紫岩街道派出所接警人员告诉记者,事发当日派出所已跟进,最终要以疾控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来源:济南时报)
一、何为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法对食物中毒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定义了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同时也定义了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可见,食物中毒属于食源性疾病的一种,食物中毒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如何处置
食品安全法第七章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主要如下:
(一)方案制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事故报告
1.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调查处理
1.应急救援,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封存,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3.信息发布,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4.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疾控部门对事故有关因素展开流行病学调查,最终得出是否是食源性疾病的结论以及什么因素引发的,从而为后续追究法律责任提供依据,这里也就能解释为何要等疾控部门的调查结果。
三、追究法律责任
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认为事故属于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将要追究事故的法律责任,一般分为三类:
(一)行政责任
如流行病学报告认定是致病性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事故,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五万元以上罚款;
如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事故单位将被吊销许可证。
(二)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的规定,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等,将被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三)民事责任
如因使用食品造成损害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