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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6号)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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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6号)

按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现将涉及我市近期核查完毕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富顺县渔人码头火锅店 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6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2020年总局转移地方抽检计划,在我市富顺县渔人码头火锅店抽取了1批次泡萝卜(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0-6-4)。经检验,亚硝酸盐(以NaNO₂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9日对富顺县渔人码头火锅店加工经营不合格泡萝卜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富顺局于2020年9月15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查,该批次泡萝卜系当事人用作随餐自取食用泡菜,已提供给顾客或自行食用,全部消耗,无法召回;富顺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该种不合格泡萝卜,同时做好原料索票索证工作,做好店内各项经营行为的梳理;并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强化责任意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二、荣县长山镇长源达酒楼 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12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2020年四川散装白酒专项抽检计划,在我市荣县长山镇长源达酒楼抽取了1批次白酒(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0-4-15)。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荣县长山镇长源达酒楼销售不合格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荣县局于2020年8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2.处罚款10000元。

2.排查整改

经查,当事人荣县长山镇长源达酒楼在购进该批次白酒时未做好进货查验工作,未主动索要白酒的合格证明文件。荣县局责令其在进货过程中主动索取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以及白酒的合格检验报告。并于2020年6月24日组织对当事人进行了复查验收,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自流井区牧蜂人食品经营店 柠檬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4月9日,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执行2020年四川蜂蜜专项抽检计划,在我市自流井区牧蜂人食品经营店抽取了1批次柠檬蜂蜜(规格型号:320克/瓶;生产日期:2020-1-2)。经检验,诺氟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自贡市自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自流井区牧蜂人食品经营店销售不合格柠檬蜂蜜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自井局于2020年9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警告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蜂蜜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证明其进货来源,但未主动索要蜂蜜的合格证明。自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对库存的蜂蜜进行下架处理,完善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制度和合格检验报告,加强对员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自贡市百家惠药房有限公司健康六店 赖斯康牌钙咀嚼片(成人)(无糖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2020年四川保健食品专项抽检计划,在自贡市百家惠药房有限公司健康六店抽取了1批次赖斯康牌钙咀嚼片(成人)(无糖型)(规格型号:1.2g/片;生产日期:2020-4-22)。经检验,水分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自井局于2020年8月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经排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自井局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并给予了警告。

五、富顺县慧惠购商贸有限公司 鲜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6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2020年四川省级评价性抽检计划,在我市富顺县慧惠购商贸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鲜鸡蛋(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6-15)。经检验,恩诺沙星,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富顺县慧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鲜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根据该法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富顺局于2020年9月11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2.处罚款2000元。

2.排查整改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鲜鸡蛋时未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未主动索要鲜鸡蛋的合格证明文件。该批次不合格鲜鸡蛋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富顺局责令其立即组织整改,提高风险监控意识,做好索票索证工作并排查同类商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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