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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从某诊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看接触放射性危害工作人员的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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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天津市河东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案例简介

2021年1月22日,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开展疫情防控大督查过程中发现该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放射科:

1、口腔CT影像存贮系统(型号smar3d,出厂编号******)有投照记录(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19日),经检查该口腔诊所未能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

2、该口腔诊所未能提供新建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经现场询问该诊所负责人口腔CT操作人员为秦某某,该口腔诊所未能出示秦某某放射人员资质证书。

4、未见秦某某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5、未见秦某某《岗前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及《个人剂量计检验报告》。

该案立案后,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查证该医疗机构存在6项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1月27日,河东区卫健委执法人员送达了处罚决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合并罚款54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未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未保证放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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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该医院工作人员秦某某用口腔CT为患者进行口腔拍片,在这个过程中患者和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了X射线(电离辐射)照射,照射类型为职业照射。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2011)中明确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定义为“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秦某某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是指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秦某某受到X射线照射是因为完成影像医师的本职工作而造成的。

秦某某作为放射工作人员,其在 上岗前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岗前培训。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评价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对预期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适任性,是排除职业禁忌,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发生的重要措施。 岗前培训有助于培养和提高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和能力,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均要求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岗前要进行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长期与 X射线为“伴”,在职业活动中受到职业照射剂量。个人剂量计是一种用来测量每个受辐射照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所受辐射剂量的仪器,是放射工作人员的“护身符”。《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还明确规定: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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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此案对加强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防护监管有重要的意义。通过监督检查中的普法教育,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使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在职业病防治及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中承担的主体责任,让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更加明确地了解到在职业病防治及工作人员职业防护中需要履行的义务。通过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提高了医疗机构遵法守法的意识,是促进依法执业,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的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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