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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各类公共场所《许可告知承诺书》中所列的“法定条件”执行。

办理流程

1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审查材料是否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

4

1.申请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告知承诺制)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告知承诺制)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签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1

卫生许可申请书(新办)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3

办理人受申请单位或法人委托的书面证明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4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

5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报告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6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7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8

公共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9

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仅限于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10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或评价报告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11

从业人员的名单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12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窗口办理

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206-214号窗口)

中心电话:

0757-12345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

市民可乘106、109、113、116、120、122、123、126、127、132B、138、150、151、153、154、157、159、226、259、G13、K3、K6到东建世纪广场站下车,往东行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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