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编码120106ZWFWBXK01006
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4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实施机构红桥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审批二科)
管理权限区级权限
管理权限说明区县权限
运行流程受理—审查—决定
责任事项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监督方式行政审批服务网址:http://zwfw.tj.gov.cn/tj_twfw/page/index.html?areaId=120106&record=istrue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8651530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与保康中路交口正融科技大厦2号楼2层红桥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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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https://m.trfsz.com/newsview9061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