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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须知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AB83020002004007 上海市卫生局   

办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
   受理范围:
  1、宾馆、饭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店、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象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提供资料:
  1、申请登记表
  2、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
  3、建筑设计的卫生审核资料或经营场所的地形图、平面布局图、通风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4、遵守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承诺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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