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医疗意险纳入健康险,长期医疗险可进行费率调整……
健康保险市场的一些要求将更为明确化。南都记者从中国银保监会获悉,《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6次主席会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南都记者统计获悉,目前五大问题值得关注,或将对健康险产品和服务有较大的影响。
将医疗意外险纳入健康险
根据《办法》规定,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办法》完善健康保险的定义和业务分类,将医疗意外险纳入健康保险范畴。
何为医疗意外保险?这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长期医疗险可进行费率调整
《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触发条件应当客观且能普遍适用,并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长线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
值得关注的是,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
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的部分遗传信息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上述信息。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条件。
险企可将健康险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
根据《办法》的要求,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
与此同时,《办法》还规定, 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 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当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
采写:南都记者梁小婵
编辑:梁小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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