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关于开展出生医学证明身份信息核验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出生医学证明身份信息核验工作的通知

琼卫妇幼函〔2024〕18号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开展出生医学证明身份信息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服务和管理,防范和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拐卖儿童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规范管理和排查监督的通知》(国卫妇幼儿卫便函〔2024〕9号)精神,结合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的通知》(琼卫妇幼函〔2024〕9号)要求,我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出生医学证明身份信息核验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制度措施

开展出生医学证明身份信息核验工作是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服务和管理,预防和打击代孕、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拐卖儿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举措,是维护正常生育秩序、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各市县卫生健康委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在孕期、入院分娩等重点环节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身份信息核验工作,不断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二、优化服务流程,加强身份核验

各市县卫生健康委要指导辖区内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在孕期、入院分娩时两个重点环节开展孕产妇刷脸比对核验身份信息。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梳理排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风险点,合理安排身份信息核验场所,优化服务流程,确保身份信息核验工作依法规范、安全高效。身份信息核验可通过手机登录海易办(海南健康岛)等APP进行。由工作人员核验孕产妇身份信息,确保“人”“证”一致,保障出生医证明信息真实准确,坚决杜绝孕产妇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和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孕产妇身份信息核验应遵循“依法、告知、规范、安全”的原则,经充分告知后开展。

(一)孕期身份核验。孕期在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门诊完成刷脸比对,在孕20周至分娩前至少完成一次有效身份证件核验。核验结果实时上传到海南省区域妇幼保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通过、未通过或拒绝身份核验的,医疗保健机构身份核验工作人员均应如实记录。

(二)入院分娩时身份核验。入院分娩时至少完成一次刷脸比对身份核验,身份核验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孕产妇身份核验结果,并与孕产妇本人共同在《孕产妇住院分娩身份核验记录表》(附件1)上签字确认。孕产妇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由其配偶或家属代签,并保存在孕产妇病历中。对未通过或拒绝身份核验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在严格保障母婴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专案管理,相关信息和核实结果要及时录入海南省区域妇幼保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海南省出生实名信息系统。

(三)特殊情形核验。危重孕产妇在住院期间一直昏迷等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实人身份核验的,需立即上报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成立出生医学证明办公室另文印发),由办公室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并由孕产妇家属及2名核验人员共同在《孕产妇住院分娩身份核验记录表》(附件1)上签字确认。

孕产妇是港澳台居民或外籍人士的,应提供港澳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由2名正式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身份核验。并填写《孕产妇住院分娩身份核验记录表》(附件1)。

(四)首次签发。从文件印发之日起,原则上所有助产机构内分娩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领,均需经过上述两个重点环节母亲实人身份核验后,助产机构才能在省出生实名信息系统中进行签发,未进行身份核验、人脸识别不通过的不能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发生孕产妇以他人名义入院、拒绝进行身份核验、人脸识别不通过的情形,应及时向医院和属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查实孕产妇真实身份前,助产机构不得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孕产妇已通过身份核验的,按核验和确定的真实信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后续不得凭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新生儿母亲信息。

(五)核验人员管理。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本机构核验工作人员权限管理,核验工作人员应填写海南省实人身份核验工作人员申请表(附件2),经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部门审核后分配核验人员账号。

三、加强组织管理,强化信息保障

(一)各市县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的通知》(琼卫妇幼函〔2024〕9号)要求,定期督导检查辖区内相关医疗保健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出生医学证明身份信息核验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见效。要健全问责追责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虚、谎、瞒报和擅自变更孕期、入院分娩时孕产妇身份信息核验结果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责。

(二)各市县卫生健康委及各医疗保健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群众实名就医、身份信息核验工作的宣传引导和组织培训,制作宣传海报、宣传折页,提高群众的知晓度,确保身份信息核验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根据孕期、入院分娩时的实际需要,尽快配置所需的手机设备,设立服务窗口(台),主动靠前服务。要全面梳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优化服务流程。同时要加强身份核验工作人员和信息安全的管理。

(四)委统计信息中心要加快推进省出生实名信息系统、海南省区域妇幼保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海易办(海南健康岛)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数据资源共享,实现出生医学证明身份信息核验功能,确保全省所有医疗保健机构身份信息核验工作及时顺利开展。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省卫生健康委林颖,0898-65326371

                  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范霞林,

0898-36689213、18689767366

附件:1.孕产妇住院分娩身份核验记录表

2.海南省实人身份核验工作人员申请表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孕产妇住院分娩身份核验记录表

入院 基本

信息

孕产妇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证件类别

□居民身份证  □港澳台通行证

口其他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口护照

病区


住院病历号


入院时间



孕周


胎心


身份 核验

结果

核验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人脸核验结果

□核验通过  □核验未通过 □拒绝核验 □未提供本人身份证

孕产妇签署意见

核验人员签署意见

签字(摁手印)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填写孕产妇身份核验未通过或不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的有关情况)

附件2

      海南省实人身份核验工作人员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出 生

年 月


政 治

面 貌


文 化

程 度


身份证

号  码


科室


职 务


职 称


联系电话


是否临时聘用人员

 ¨是  ¨否

是否借调人员

¨是   ¨否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医务科意见/护理部意见

                   年    月    日

系统管理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1、请用黑色碳素笔正楷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2、此表复印有效,内容请本人如实填写、签字。

相关知识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0年安徽省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2019年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报名工作的通知
关于“出生证明”有关问题的回应
四川省关于开展2020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考核的通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快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导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网址: 关于开展出生医学证明身份信息核验工作的通知 https://m.trfsz.com/newsview9097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