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抵扣个税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规定的保险产品。
一、基本政策
根据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扣除限额,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视同个人购买,按规定的限额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扣除限额不在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之内。
二、税务处理
(一)个人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单位提交保险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限额内按月扣除。年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续保时,按以上扣除规定处理。
例1:珠海市A公司员工刘某,于2017年8月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年保费为4000元,保险期为: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8月21刘某将保单凭证提供给A公司。刘某月工资收入7500元,不考虑“三费一金”支出。
李某所在公司在8月份收到刘某提供的保单凭证时,应根据规定,自9月份起为刘某税前扣除。
8月份李某应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
(7500-3500)×10%-105=295(元);
9月份李某应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
(7500-3500-200)×10%-105=275(元)。
在没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前,刘某月应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95元;9月份起,因扣除健康保险支出200元,刘某每月少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0元,一年共计少缴240元个人所得税。刘某年保费金额4000元,超过2400元部分的1600元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二)公司为员工购买或者公司和个人共同负担
根据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公司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公司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公司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扣除限额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续保时,再按以上规定扣除。
1、公司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例2:珠海市B公司于2017年8月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4000元/人,保险期为: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公司员工周某月工资收入7500元,不考虑“三费一金”支出。
8月份周某应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
(7500-3500)×10%-105=295(元);
9月份周某应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
(7500+4000-3500-200)×20%-555=1005(元);
10月份周某应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
(7500-3500-200)×10%-105=275(元)。
2、公司和个人共同负担
例3:珠海市C公司于2017年8月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4000元/人,公司负担2000元,其余由个人负担。保险期为:2017年9月1日一2018年8月31日。公司员工王某月工资收入7500元,不考虑“三费一金”支出。
8月份王某应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
(7500-3500)×10%-105=295(元);
9月份王某应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
(7500+2000一3500一200)×20%-555=605(元);
10月份王某应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
(7500-3500-200)×10%-105=275(元)。
三、注意事项
(一)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及时通知单位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二)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保单上必须要有税优识别码。
作者:清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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