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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健康码”管理服务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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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规范“健康码”管理,切实保障数据安全和人员有序流动,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精神,经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健康码”赋码规则

浙江省内人员和拟入浙人员通过“浙里办”、支付宝、微信“浙里督”小程序等自行申报或委托他人代为申领,按照浙江省疫情防控规定生成红、黄、绿三色“健康码”(含国际版)。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对浙江“健康码”赋码规则进行动态调整。

(一)对以下高风险状态人员赋红码: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正在实施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包括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其他须纳入红码管理的人员。

(二)对以下中风险状态人员赋黄码:自述有发热、气促、呼吸道症状的人员,正在实施居家健康观察的人员,其他须纳入黄码管理的人员。

(三)对以下低风险状态人员赋绿码:赋红码、黄码以外的人员。

上述中高风险地区,依据国家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标准判定。出现疫情严重态势的地区或场所,经省卫生健康委综合评估并报省领导小组同意,可对有相关地区旅居史、接触史人员纳入红码管理。

“健康码”国际版主要使用对象为近期入境人员尤其是无国内居民身份证人员。已在浙江省内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也可自愿申领、使用。

二、推进“健康码”分类精准管理

根据不同人员涉疫风险的具体情况,按照禁止、限制、正常流动的分类要求,对不同颜色赋码人员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一)红码人员。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医治;对无症状感染者,应在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上述治愈出院人员,在康复期实施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红码人员,原则上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红码人员出行,应“点对点”运送,并全程严格封闭管理。

红码人员按规定结束隔离医学观察后,其“健康码”转为黄码或绿码。

(二)黄码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可外出,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控制活动范围。不参加会展、旅游、聚餐、培训等聚集性活动,不进入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轮渡和码头等场所,不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商场超市,不进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室内场馆,不进入影剧院、歌舞厅、网吧、浴室等密闭场所,不进入学校、养老院、福利院、监所等特定机构,非本人就诊需要不进入医疗机构。倡导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接触和流动,原则上不出所在设区市。

因自述有发热、气促、呼吸道症状赋黄码的人员,若无流行病学史,在核酸检测阴性或相关症状消除后,其“健康码”转为绿码。因实施居家健康观察赋黄码的人员,按规定结束居家健康观察后,其“健康码”转为绿码。

(三)绿码人员。一般可自由出入公共场所,对其正常流动不作疫情防控措施限制。但实施日常健康监测的人员要求不进入学校、养老院、福利院、监所等特定机构,不开展线下教学、培训等活动,外出时须规范佩戴口罩,切实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三、优化“健康码”管理服务

(一)  落实“健康码”全国互通互认。除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等所涉重点人群须按要求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外,境内人员凭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码无异常信息或其他省份“健康码”绿码、入境人员凭“健康码”入境人员版绿码,即可在交通卡口、居住小区、车站、机场、港口客运站、轮渡和码头、医院、公园等场所通行,无需另行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在低风险地区,除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站、出入境口岸和医疗机构、养老院、福利院、监所等特殊场所外,一般不查验“健康码”。

(二)注重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救济。对于老年人、儿童以及视力听力残障等群体,安排工作人员做好“健康码”服务引导,完善“健康码”家人代办和工作人员代查机制,运用同行家人手机绑定功能,为特殊人群使用“健康码”提供便利。确实未使用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群体单独出行时,允许持7日内本人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健康码”绿码等凭证通行;允许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凭社区或医疗机构开具的有效纸质证明或出示“通信行程卡”辅助行程证明作为通行凭证。不得将“健康码”作为人员通行的唯一凭证,杜绝未使用手机申领“健康码”就不让通行的“一刀切”现象。

(三)进一步提高赋码准确性。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边检、海关、通信管理、民航、铁路等部门要基于省公共数据平台加强涉疫数据及时共享,大数据管理部门综合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放的数据接口开展大数据研判分析,确保准确赋码,实现入境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流动人员的及时管控。将人员核酸检测、疫苗接种、感染状况、隔离医学观察和是否去过中高风险地区等信息一站式汇聚,并与“健康码”应用相整合,尽可能减少个人填报。

(四)继续健全申诉处置机制。加强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健康码”异常申诉专项受理渠道运行保障工作,完善一门受理、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统一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健康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用户体验。对因“健康码”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和曝光。

四、切实保障“健康码”运行和数据安全

(一)压实数据安全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批准使用“健康码”应用的地方或部门,同时承担使用过程中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的指导监督、督促检查责任。经授权共享“健康码”数据、调用“健康码”数据接口的信息系统实施部门,要强化“健康码”数据安全责任意识,对“健康码”使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防护负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数据泄露,不得将经授权共享的“健康码”数据用于其他用途;严格明确“健康码”功能定位,不得扩大应用范围,切实防止“码上加码”。涉及技术服务外包的,要压实建设、运维单位安全责任,签订网络安全和保密协议,确保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健康码”数据,对疫情防控期间确需留存的“健康码”用户个人信息,疫情结束后按规定销毁或妥善处置。

(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在代领、代查“健康码”信息等功能中,明确代查代办人员责任,落实管理要求,严防信息泄露。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被收集者姓名、年龄、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但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严防违法利用数据,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健康码”数据进行违法犯罪,防范通过恶意扫码进行数据窃取。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窃取、买卖相关个人信息行为的查处力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收集、利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

(三)提升安全防护能力。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健康码”相关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做好故障、网络安全风险和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通报,持续强化运行保障,确保服务平稳高效。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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