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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福星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PDF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福星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新华保险[2016]疾病保险 071 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福星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合同构成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健康福星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健康福星 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 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不满61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 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 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 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 1.1 倍,本合同终 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 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 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 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不含18 周岁保单生 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②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 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 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二者之 较大者; ②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 司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 3.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详见释义),且投保人身故 第1页 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 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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